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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1-19

民间法对于民间法,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法学家都曾经给其以各种各样的称呼。当关注其权威渊源或管辖范围时,它被称为非国家法、非官方法等等, 以下就是为您提供的浅谈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梁治平先生认为,在中国的传统语汇中,与“官府”相对的是“民间”,因而在国家法之外,可用“民间法”的概念来区别。他认为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的国家机构制定、颁布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而民间法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

有代表性的观念认为民间法就是习惯法。王学辉先生认为: “民间法就应该指国家统一制定法之外的习惯法。”周勇先生认为: “习惯法是根据一定的社会权威而存在,并被保证在违反时强制执行或对违反者予以责罚的行为总和。”这些定义很显然揭示了民间法所应具有的某些基本内涵。可以说,民间法的通常表现形式就是习惯法。但据此便把民间法全部认定为习惯法或把习惯法全部认定为民间法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所以,此概念有些混淆不清的缺陷。庞德明确指出: “法学家使用法的意思,即系统和有秩序地运用政治上有组织社会的强力的思想。”乡土社会的民间法有两个主要特点: 民间法具有地域性。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民间法往往出自特定的社会区域的人类群体和组织,具有很强的分散性。它只对该地区的全体成员有效,作用范围非常有限,有的仅适用于一个村镇。没有国家法律那种普遍统一的效力和权威。不同地区的民间法、习惯法各有差异,正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

民间法具有非正式性。农村的民间法孕育和根植于农村这块特定的土壤上,紧紧围绕着农村的生产、生活,如丧娶婚嫁、喜庆节日、人情往来,并且多偏重于对财产、婚姻家庭及本社区的生产资料的保护,以朴实、简洁、方便、合理、易操作的行为模式规范人们做什么、如何做,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混杂。

当关注其文化起源时,它被称为习惯法、民间法等。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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