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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关于英国宪政的传统

编辑:sx_zhangjh

2014-06-04

探析关于英国宪政的传统

(一)问题的提出

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宪法典,但是我们却看到世界上仍然在召开不少关于宪政的研讨会,仍有不少有识之士在宪政的发展道路上做着不懈的努力。可见,如何看待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宪政成为了我们日益关注的焦点。

(二)确定该论题的原因

如果要研究宪政,不得不提起的就是英国,英国没有一部宪法典,但却成为了宪政的母国,而很多国家却是几易宪法典,但仍游离于宪政的体系之外。究竟是什么在保护着宪政呢?

萨托利认为保护宪政的就是宪法。‘但是,萨托利的宪法绝不是仅停留在纸面上或是徒有虚名。萨托利认为宪法本身应具有明确的含义并能够切实作用于实际社会中,是“一个基本法,或者一系列基本的原则以及一组相互之间联系紧密的制度安排,它可以制约绝对的权力并保障‘有限政府’。;2。在这点上,哈耶克也持有同样的观点。哈耶克认为,

宪法是一种“更高级的法律”,它不只是一种对权力源的规定,而且是能够保障自由,保护个人权利以反对一切专断性强制的一种现实力量。3由此可见,宪法与宪政是统一的,一方面,宪法原则诸如法律至上、权力分立等都应反映在宪法之中;另一方面,应将宪法指导实践,从而保证宪政的顺利进行。

要实现宪政,必然不能使这些基本原则成为停留在纸上的墨迹。然而这些原则究竟从何而来,又怎样指引英国宪政的发展呢?可以说,众多历史上的因素促成了英国宪政传统的确立,然而起决定性因素的不外乎政治协商传统和法治传统。以此作为本文的切入点,理由有二:一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曾指出,英国宪政包含两大精义,即法律主治和议会主权,4二是,构成现代政治文明主体的法治与政治协商是相互统一的。宪政既是法治政治,又是协商政治,二者之中无论缺少了哪一个,宪政都是不完整的,甚至是不真实的。

(三)研究现状与研究方法

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国内研究主要论述英国宪政的成长,以历史的分析方法阐述了英国宪政所形成的各种历史条件。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研究英国宪政传统的形成历史。例如,程汉大教授通过分析中世纪前的不同阶段,阐述了英国宪政的法治传统和政治协商传统的演变。二是,研究英国宪政得以确立的法律文化因素。例如,张艳除了关注法治,权力制约等宪政原则,还偏重关注了民主在保障英国宪政中的关键作用。此外,还有的学者从传统与变革,经验主义哲学等角度论述了英国宪政的特征。关于英国宪政的传统,总之,国内宪政理论学者虽然都在关注英国宪政,但是论述的侧重点却不尽相同。

国外研究上,欧美史学界对英国宪政可谓情有独钟。英国杜伦大学历史系教授普里斯维期教授认为真正的系统研究肇始于19世纪中期的史学大师斯塔布斯及其拓磊的“牛津学派”。不过,后来的有关学术研究,己经远离斯塔布斯及其后继者所处时代的那种支配着中世纪史作品的对宪政史的关注。因为逐渐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个人的野心对政治的影响多于宪政的原理,庇护被看作是中世纪政治制度运作的至关重要的因素。1962年,R"W·索仁发表了一篇很有影响的论文《论亨利一世在英国历史上的地位》,强调政治操纵和庇护制而不是宪政原理的重要性。当然,在近来一段时间里,宪政史的兴趣在研究15世纪的史学家那里又开始增长,比较有名的是C·卡彭特和J·华慈,他们更多地将重点放在关于政治和制度的基本思想上,而不是流行了多年的对个人因素的强调上。然而,这样一种对宪政史思想的重新评估的取向,对研究13. 14世纪政治史的史学家还没有产生重大的影响。在斯塔布斯看来,英国中世纪宪政制度的酝酿与发展,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日尔曼自由民主传统”。正是基于这样的学术取向,在他的笔下,大宪章成了整个民族争取自由、民主之权利的胜利,贵族成了自由、平等权利的天然代表者与捍卫者,议会也作为王权的对立物而存在。然而,普里斯维期教授则认为历史学家应当关注的不是那虚幻的“自由民主传统”,而是盎格鲁一撒克逊社会中逐渐形成的领主权。当代史家有关盎格鲁一撒克逊法律的研究,也强调领主权的重要性。

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方法,从大量的史实中发现英国宪政传统的必然因素与偶然因素。

一、英国宪政传统的萌生

相对于华夏文明、古罗马文明、古埃及文明的繁荣,英吉利文明乃至整个日耳曼文明可谓相形见细。而当这些充满勇武与蛮性的日耳曼人冲出丛林的时候,世界历史也有了新的发展。日耳曼人的祖先是居住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一个部落,其酷爱自由的性一直影响着日耳曼人的后代,这样的自由之河也随着日耳曼人的入侵带给不列颠一股清新的空气。

(一)盎格鲁一撒克逊时期的王权政治

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是不列颠国家产生和统一国家形成的时期,君主制自诞生之日起就居于阶级社会的顶端,王权始终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君主制的发展呈现如下阶段。

5世纪中叶到6世纪属于早期。不列颠正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由于各地发展水平有别,国家出现时间各异,所以各国王权不尽相同,但根据相关史实可以推定,最迟在6世纪中叶,英格兰一带的原始部落已经绝迹,广大地区各有其主,王权己无处不在。

从6世纪末至870年(即“七国时代”)是王权发展的又一时期。这时封建依附农奴制已经逐渐普及,各国君主不仅是内掌权终身的最高统治者,其中被尊为霸主者还可以对它国德威并施,颐指气使,王权扩张不必多言。

9世纪中叶,丹麦人入侵英格兰,值此危难之际,威赛克斯国王阿尔弗列德率领民众艰苦抗战,取得关键性的胜利.他作为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的伟大君主,不仅领导了抗击外敌的斗争,而且在文化、政治和军事方面卓有建树。成为公认的超越威赛克斯国界的民族英雄,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英格兰国王”。

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的王权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军权,由于战争的客观形势,最早的国王都应是能征善战的指挥人才,所以军权就成了首要权力。二是财产权,这主要表现在国王对土地占有的支配,同时也可以根据军事需要,征收捐供税金,征调摇役。三是法律特权,国王的一些谕旨命令不少带有法律作用,国人不得违抗和修改,一些有作为的君主,为了建立和维护统治秩序,还主持修订法典,使王权制度化。但是,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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