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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仪式的文化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9-30

形式上,诉讼程序是审判的过场,是公正和效益的负载物;但是更重要的是,在本质上,它是表达我们虔诚的法律信仰的仪式。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诉讼程序仪式的文化

程序与仪式有着内在的联系:都是社会群体沟通的必要手段,是社会必须存在的确立权威话语的方式。在冲突的个体之间或个体与社会之间,社会权威主持公开程序或仪式,以大众通约的(法律)语言进行的直观性对话,可以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妥协,确立正式权力组织的社会权威,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政权。通过程序或仪式既可解释权威话语,又可重新确立权威话语;既检验权威的意识,也确立权威的新意志;既可以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又可以反叛旧的秩序,以实现社会权威所预期的社会治理方案。它既有即时的可变性,又具有传统的经验性。

伯尔曼教授认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立法、判决、执法中活生生的人,是为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对人生的终级意义和目标表现出共同关切的活生生的人。

法律与宗教文化共享四种共同的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法律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他的情感、直觉、信仰和献身。不能为人信仰的法律是死的法律。仪式,与象征法律客观性的形式程序相对应;传统,系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它们标志着法律的衍续性;权威,就是被人们视为至善至真的法律渊源,必得服从,正是它们赋予法律以约束力;普遍性,是指法律所包含的那些概念或洞见都必须是普遍有效的,这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联系。

这四种要素存在于所有法律体系,一如它们存在于所有宗教里面。法律据此得以与某种超验价值相通,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培养和外化。伯尔曼将宗教仪式列为这四种要素之首,并将其与法律程序相映照,表明法律程序与宗教仪式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在法律与宗教分离之前,法律程序与宗教仪式是合二为一的;法律与神话或宗教分离之后,法律很容易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拜神或宗教易于走向谵妄和狂信,而避免法律僵化和宗教狂信的最直观的形式便是仪式或程序。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也指出:“宗教现象非常自然地把它们自身区分为两个基本范畴:即信仰和仪式。信仰是意识的状态,并包含了许多表象;仪式是活动的规定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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