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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应关注与彰显诉讼费用承担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9-15

司法案件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分配,是判决书对案件实体处理后的一项必备内容,它是案件诉讼风险“成本”的转嫁,是当事人对矛盾纠纷形成所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 下面是司法判决应关注与彰显诉讼费用承担

本身不仅具有诉讼官司输赢的标志特点,还具有对案件责任承担的制裁属性。从诉讼费用承担上,可以领悟、判断当事人争议纠纷责任的大小,因而是司法公正在判决中的一个重要节点。

调查发现,我们的司法判决论理多是只对案件实体处理的法理分析、法律适用以及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划分评判,而对一些特殊案件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则没有对具体数额的分配与确定加以说理。的确,有些案件从判决说理中,可以比较容易地推断诉讼费用的承担及各自数额的大小,数额的确定与之责任的划分也基本对应和一致。但也有一些案件,单从裁判说理并不能预测、判断和显示一方当事人对诉讼费用承担责任,却在判决书诉讼费用上承担了责任。当事人不解,质疑裁判的公正性,有的甚至因此引发信访,给司法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裁判论理是司法判决传输和彰显公正公平的核心与基础,其透彻与否,直接关乎案件审判质量,决定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判决结果的确信、评价与认同,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敬仰。一份说理透彻、精辟、深刻的判决书,就是一本教化、普法的活教材。其对社会公众的启发、教育、引领、示范与潜移默化的作用是巨大的,其释放的正能量非同小可。而一份说理模糊不清,瑕疵多多,质量不高的判决书面世后,只能为群众多生质疑之心,多有司法不公之惑,如此多矣,司法公信必受损害。裁判论理强弱,完全取决于管理,取决于法官自身素质和办案责任。提升司法公信力,强化裁判说理是其内在硬功,也是审判工作关键中的关键。如何把理说清,说透,说深,是对办案法官司法能力的考验和检验,可谓审判工作的重点,亦是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听到个别审判人员有这样的感叹和议论:“信访高发,判决书宜粗不宜细,越细惹麻烦越多…”这种思想和观点显然唐突、片面,令人费解。事实上,有些案件质量不高,不是判决书“细”了,恰恰相反,倒是因为许多该“细”之处没有“细”,裁判说理措辞用语格式化且简单、笼统,一语带过,过于概括,感觉如腾云驾雾,不明就里,群众看不懂判决之“所以然”,因而对判决的公平公正产生了怀疑。正是这种说理的不清不楚,直接导致群众对判决的不认同。“宜粗不宜细”意识的存在,与现代司法应对群众关切要求格格不入,此为裁判说理性不强状况长期存在的症结。深究其因,这种司法理念的错误,与其说个别法官素质不高,倒不如说办案责任心不强,对裁判文书的地位、价值、作用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更切实际。思想上缺乏精益求精的惯性思维,行动上也就没有了争先创优的自觉和举动,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便成为一些法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自然执法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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