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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减值损失能否得到赔偿的意见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4-20

人民法院报4月12日刊发了题为《车辆减值损失能否得到赔偿》的疑案讨论,案情大意是:高某驾驶的轿车与龙某驾驶的吉普车相撞,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车辆减值损失能否得到赔偿的意见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龙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高某为此花费修车费5万元。高某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车辆进行减值损失评估,评定该车减值

人民法院报4月12日刊发了题为《车辆减值损失能否得到赔偿》的疑案讨论,案情大意是:高某驾驶的轿车与龙某驾驶的吉普车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龙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高某为此花费修车费5万元。高某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车辆进行减值损失评估,评定该车减值为3万元,支付评估费1000元。高某请求法院要求龙某就车辆减值损失进行赔偿。在法院审理中,龙某对于车辆评估其不持异议,但主张车辆修复后不存在减值问题,所以不同意赔偿减值损失。

对于高某受损车辆的减值损失应否予以支持,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不同观点。支持赔偿车辆减值损失的观点认为: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救济。由于车辆减值损失只是评估所得,并没有实际体现,所以又有观点主张只有在车辆发生交易后,车辆减值损失才能反映出来,那么受害车主只能在交易后实际发生车辆减值损失时才能提出赔偿主张。在没有交易之前,其请求不应支持。还有些观点主张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不应支持赔偿车辆减值损失,主张车辆减值损失于法无据。围绕车辆减值损失能否得到赔偿的问题,读者讨论来稿分成车辆减值损失能够得到赔偿、不应予以赔偿两种对立的意见阵营,本版将分为上、下两部分对讨论意见进行选登。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郝兴军:本案中,由于龙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致使高某的车辆发生严重损坏,经过修复,其在外观上虽达到了“恢复原状”的效果,但其并不可能完全回复到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原有状态,即该车在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方面必然受到不利影响,导致该车功能、价值等有所减损。这种减值损失是由汽车作为一种机械构造物本身的物理属性所决定的,如同人之肌体器官在受到伤害后,虽经医治康复,但终究不能完好如初一样。高某因车辆被严重损坏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为恢复该车原状所支出的修车费;二是该车经修复后仍不能回复到原状时所产生的减值损失。所谓减值损失,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财物致使受害人之财物不能完全回复原状而部分丧失其功用、价值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由于这种减值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客观存在,具有损害的法律特性,因而其属于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车辆减值损失能否得到赔偿的意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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