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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4-12-11

近几年的“两会”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纷纷对环境保护建言献策,奔走响喊。随着依法治国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社会公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以下就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人们不仅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犯时,许多正义之士也拿出神圣的法典与污染环境者对簿公堂诚然,保障人类享有健康而舒适的生存环境,就必须加强环境保护,防范和制止一切侵害环境权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为此,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特别是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司法制度。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万众瞩目中幵始施行,其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在立法上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新篇章,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实现了法律制度的破冰,但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笔者拟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理解、法律适用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完善提出探讨,以期能更好促进法治建设,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探寻有力的司法途径。

如2010年的紫金矿业污水渗漏事件,“受到污染的水沿福建汀江顺流而下,已经进入广东境内,福建、广东两省跨界河段的水质可能超过了渔业标准。” 同年,在大连,因为油管爆炸使得“大约有1500吨的原油进入海里,受污染的海洋面积达430平方公里,对当地的生态和渔业产生严重影响。” 当前,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事件高度关注,对环境公益诉讼也越来越关心。

有观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以下显著特征:“首先,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行为侵害或危及到的是社会性的公共环境权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再次,环境公益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与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这种诉讼形式既可在行政诉讼中釆用,亦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 以上观点的第三方面并非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诉讼程序都有可以相互借鉴之处,并非环境公益诉讼特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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