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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事诉讼法中的看守所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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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看守所的体制隶属

上文论述了看守所独立的诉讼地位,看守所诉讼职能应当单纯化,着重于未决羁押执行,但是要实现看守所的中立和超然,使其真正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最终都要落实到一个问题,即看守所的体制隶属问题。(一)现有体制隶属对看守所新的诉讼地位的制约由于看守所的神秘化和边缘化,看守所的监管体制长期为人们所忽视,近几年频繁发生在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才使这个问题进入公众视野,引起人们的重视和思考。根据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5条的规定,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从法律规定看,看守所是被定位为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能部门而非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只不过交由公安机关代为管理。虽然看守所已将公安局的牌子换作了人民政府的牌子,但实际上仍然一直处于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之下,隶属于同级公安机关。由于人、财、物大权由公安机关掌握,公安机关的领导指挥、命令看守所的民警,要求其为侦查行为开绿灯,谁敢不从?如果不能真正脱离公安机关的管辖,看守所将在法律和现实的夹缝里求生存,即使法律赋予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也难以真正得到落实。(二)未来《看守所法》应当改革看守所体制隶属以契合其新的诉讼地位羁押场所与公安机关分离,学界基本已达成共识,但就羁押场所分离后由谁管辖的问题则莫衷一是。有人建议由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院管辖。[8]笔者认为不妥,检察院作为控方,如何能保障辩方的利益?只要是控方控制,不论检、警,都存在同样的问题,不能只看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一面。有学者建议将看守所纳入现在的监狱系统[9]。这样设置域外也有立法例,例如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9条的规定,对未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移送监狱进行关押,但是不允许将未决犯与已决犯关押在同一房间。[10]但是,笔者认为看守所与监狱功能不同,看守所是羁押未决犯的场所,它须具备不同于监狱的特点,如要依法与控、辩双方互相配合、制约,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要提供特殊设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等。正是为了维护未决犯在法律上的地位与权利,18世纪中期,西方一些国家对监狱制度进行了改良,将监狱划分为已决监和未决监,形成近代意义上的看守所,如果再回复历史作法,绝非良策。较多学者建议看守所应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监狱,看守所和监狱同为羁押执行机构,可以互相比照、借鉴。自1983年开始的监狱制度改革是比较成功的,监狱在人权保障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其管理水平、软硬件设施、社会形象等都远远优于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有管理监狱的机构、经验,刑事诉讼法中的看守所综述有能力基于中立的地位对看守所进行良好的管理。总之,保证看守所中立是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未来《看守所法》应当对看守所的体制隶属进行准确定位,以契合新《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独立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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