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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务员报考资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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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四)关于学历限制的问题我国公务员报考常常出现门槛过高,而出现相应人数未达报考人数的问题。如“2010年中央简章”中规定的:国家发改委所有39个职位均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民政部所有6个职位中5个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另外一个要求博士研究生。究竟这样设置如此高的学历门槛的意义以及合理性何在?

二、限制公务员报考资格有违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对公务员报考的年龄限制在23-35岁之间。特殊情况还可以放宽。上文中提到有关部门利用职权任意缩减公务员报考人员年龄,显然是有违公务员法规定的。

(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升行政效能。任意对公务员报考资格加以限制,例如上文中提到对学历的限制,现实中,本科生优秀于硕士生的例子比比皆是,、因为学历不够而让失去一个可能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的人才显然是不符合公务员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的。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2007年,福州市工商管理局马安区招收科员一名要求乐器演奏水平达到十年以上。乐器演奏水平与能否胜任科员的职位显然是没有任何关系的。采取这样的措施显然不符合适当性原则。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上文中,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种种限制,不仅违背了我国行政法与宪法的规定,更损害了我国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

(三)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程序公开,公众参与。国家机关部门擅自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年龄,专业,工作经验加以限制,没有听取民众的意见,也没有正确根据法律的规定加以限制。

(四)权利救济原则2010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广西人事厅在2005年公务员招考中超越职权为原告所报考的广西新闻出版局法律专业的图书出版管理处职位设定“硕士以上学历、30岁以下”强制性资格条件并拒绝原告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过五年的时间,四次审查,最终才产生这样让公民满意的结果。然而,事实上,还有很多考生对报考资格满腹牢骚,状告无门,只能忍气吞声。即使案件被法院受理,效率也较低。如上述案件,经过了五年时间案件才得到了最终判决。这样的胜诉对考生究竟有无意义也很难说。

三、问题的解决办法与意义

(一)严格贯彻《公务员法》和《行政法》规定,废除关于公务员考试的歧视性规定国家机关采取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限制应该严格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行政法》的规定。对于一些对报考资格的歧视性规定,应该及时废除。而对于报考资格的年龄、专业、工作经验、户籍的限制,应出台相关的法律,专门作出规定,避免机关任意采取措施对公务员报考资格加以限制的情况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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