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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刑诉法学:研究样式的嬗变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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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三)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
  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在国内人文社会科学中运用的比较普遍,但在法学领域则基本属于空白。一般来说,社会学中的功能论的出发点是认为包括社会结构在内的文化体系都属于人用来满足其基本生物需要的及由生物需要派生的各种需要的手段,并在研究中采用整体论和系统论的方法。(注:参见费孝通:《学术自述与反思——费孝通文集》,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7-208页。)功能是社会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是与社会学相伴而生的。继孔德(Comte)、斯宾塞(Spencer)、涂尔干、马凌诺夫斯基(Malinowski)和拉德列夫——布朗后,1937年帕森斯在他的《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首次将“结构”与“功能”并置,使“结构——功能”成为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方法。在法学中,功能主义也是一项重要的研究方法。在比较法领域,茨威格特和克茨教授指出:“全部比较法的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功能性(Funktionalitat)原则,由此产生所有其他方法学的规则——选择应该比较的法律,探讨的范围和比较体系的构成等等。”(注: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程序有其内在的复杂结构,运用整体论和系统论的方法阐释各种结构之间的内在关系,在制度和价值双重层面探讨各种刑事制度运作的内在机理,就是我们所说的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应该说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在国内刑诉法学界也还尚未真正展开,尽管有论著如李心鉴的《刑事诉讼构造论》对刑事程序的模式、构造进行剖析,也有学者如龙宗智在肯定传统的三角结构基础上提出了线性结构的理论设想,但这些都还很难构成真正自觉运用法社会学意义上的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
  所以,有鉴于结构功能主义强调研究刑事程序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注意探讨刑事程序的内外功能,今后,我们应当加强对这一研究方法的使用,也就是说,我们将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概念体系为中心进行研究。对于法律问题,我们将使用“还原”方法(这也是自然科学的常用方法),类似于胡塞尔(Husserl)的“回到事实本身”,使被法律语言、制度掩盖下的问题凸现出来。
  (四)历史的研究
  追本溯源的历史性研究在国外法学中十分发达,相关的理论成果也较为丰富,究其缘由,当然与古希腊、古罗马悠久的法律传统密切相关。国内在这方面则比较欠缺。以刑诉法来说,学者们在论及具体的理论制度时,一提到国外的沿革,往往滔滔不绝、津津乐道,但涉及到国内的历史时,则或语焉不详,一笔带过,或者干脆直接搬用国内法制史研究成果,给人的感觉是中国古代的刑诉立法或司法实践中没有多大的研究价值,或者对其研究可以不由刑诉学者来进行。这种状况应该得到改变,一方面法制史学者的研究成果固然要参考借鉴,但不能也不应该取代刑诉学者的研究,正好比历史学的研究不能取代法制史的研究一样。另一方面,几千年的中国古代史沉淀、积累下来的不仅有糟粕,还有精华。从先秦时期的三刺、三宥、三赦、乞鞠制度一直到明清时的朝审、热审,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为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提供了大量可参考的丰富土壤。对这些传统资源的梳理和把握成为摆在刑诉理论工作者面前一项艰巨的任务。建国后迄今,除了极少量的文章、专著外(如陈光中、沈国峰主编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这方面的研究甚少(在此方面,国外学者对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的精细化研究值得借鉴,如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民事审判与民事契约》一书即值得关注)。
  除此之外,对晚清、民国时期中国刑诉立法及理论研究也值得重视。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法诞生于晚清时期,真正意义上的刑诉理论研究也发端于此时期,因此,这一时期的立法及司法理论研究对刑诉学科来说具有极大价值,因为从中国固有的纠问式诉讼到现代的职权主义方式诉讼之转变,其间差距之大,过程之复杂、具体,非常值得我们去挖掘。如民国时期夏勤对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条件的分析,蔡枢衡建构的刑事诉讼研究体系等时至今日,对我们仍不无启迪。这一时期翻译或创造的一些理论术语,如刑事诉讼阶段、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诉讼行为等大多为后世所沿用,成为建立刑诉学科的基石和支点。可惜的是,建国后,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几十年的学术积累基本上被搁置一旁。如今,我们没有理由再忽视这段学术传统,应在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理性的扬弃,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诉法学理论研究。
  (五)对诉讼过程的研究
  事实上,结构是抽象的,但我们真正能够看到的实际上是一种具体的过程,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司法涉及到国家权力的一种实践的形态,或者说涉及到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种实践的形态,而不仅仅是一个结构的概念。因此,在刑诉法的研究中,我们必须脱离静止的、书面的结构,转到对过程的分析中。过程分析要求在法律的实践中,在具体的事件中,在关系或者关系的关系中对刑诉进行细致的、解剖麻雀式的分析。本土方法论社会学家加奋克尔(Gafunkel)对陪审团的分析就是一个很好的分析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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