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诉讼法论文

试论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编辑:

2013-12-10


  二、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问题
  为有利于国际民事交往的开展,既然内国的判决有时候需要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那么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应该或者说必须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的。[6]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我国法院判决到国外去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规定了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该法第267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上述267条和268条规定,是专指外国法院判决到我国境内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和319条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从上述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基本内容有:
  1.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请求的提出。如前所述,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必须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的申请,或由该外国法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协助执行的请求书,并附具有关文件。
  2.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申请和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国法院将拒绝承认与执行。(1)根据我国法律和条约中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根据判决国法律的规定,该判决尚未生效或不具有执行力;(3)根据判决国法律之规定,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在无诉讼行为能力时未能得到适当的代理;(4)我国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正在审理,而且这一审理是向作出需予承认的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始的;(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于中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3.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基本条件。(1)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2)必须是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协助执行的委托;(3)判决国必须同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了有关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4)该外国判决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5)符合执行条件的外国判决,我国法院用裁定的方法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否则,不予承认与执行;(6)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该判决国与我国没有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此外,外国判决在我国执行还必须符合前述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直接条件。
  4.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与方式。我国法院接到申请书或请求书之后,予以立案,根据我国法律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的规定,或根据互惠原则予以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对不符合承认与执行条件的,则将申请书或请求书退回外国当事人或法院;对符合承认与执行条件的,我国法院则裁定承认该判决的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强制执行。此外,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对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程序、方式、受理和审查,以及不予承认的几种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为正确执行我国与外国签署的司法协助协定,198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同1982年《民事诉讼法》相比,新《民事诉讼法》对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定,至少在两个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当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二是中国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承认外国判决的效力,如需执行的,发出执行令。[7]我国法院在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上,采取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办法,如上所述,仅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中规定了一条采用判决的例外情况。这种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采用由法院作出裁定的办法,既维护了我国的司法严肃性,又简便易行,具有明显的优越性。[8]

标签:诉讼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