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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主题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10-10

公司法的发展有其自有的规律,它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水平是紧密联系的。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主题

当代公司法的发展必须关注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即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已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此为契机,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大大加快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竞争力不仅是投资者和经营者关心的问题,也是公司法的立法者关心的问题。因此,公司法改革与全球竞争联系起来了。

这里,我们没有使用“公司法修改”、“公司法完善”,而是使用了“公司法改革”。为什么?这需要从深层次寻找原因。毫无疑问,“公司法改革”包括“公司法修改”和“公司法完善”。这里之所以提出“公司法改革”,当然应该赋予它新的涵义。

首先,我们在审视公司法时,应有一个改革的态度,即从关注一国范围的适应性转向关注对全球竞争的适应性。因为,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特别是大公司,其存续、经营和发展都必须面向全球竞争,只不过有主动与被动之别而已。如果仍仅仅以国内的适应性为标准审视一国的公司法,其公司法就只能落后于形势。

其次,修改与完善公司法,必须有改革的精神。迄今为止,修改与完善公司法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修补式,即针对个别条文,修修补补;二是结构式,即考虑到整个公司法的不适应,进行大幅度修改。如何评价这两种不同模式?不可一概而论。换言之,这两种模式都有其适用的领域与情形。但是,亚洲金融危机和世界范围内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冲击,使人们已感到现有公司法律制度的脆弱,不能只采用修补的方式而应采用改革的精神完善公司法。

再次,公司法改革重在制度改革。无疑,公司制度改革应具有全面性、结构性和深刻性。迄今的公司制度理念比较注意逻辑结构和应然性,对于实践偏离法律的考察也大多注意违法性的判断而忽视经济结构、经济条件对公司法的影响和对公司法实效性的考察。如今讨论公司法改革,应多强调一些实然性,多关注公司法制度结构与经济结构之间的互动,即注意经济结构对公司法改革提出的要求和公司法对改善经济结构的引导、促进作用,而不是就事论事。当然,结构性的公司制度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应将结构性改革的长期目标与实现阶段性成果的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阶段性改革的目标也应与关键性的具体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不能只拘泥于个别条文的考量。

显然,将公司法改革与全球竞争体制结合起来,并非相信公司法的万能,似乎只要有了一部完善的公司法,公司就会自然有了竞争力。相反,在同样的公司制度条件下,有些公司很有竞争力,而有些公司则毫无竞争力。我们强调两者的结合,是指全球竞争给公司法的改革提出了课题,公司法改革应给一个国家公司参与全球竞争提供必要性条件,易言之,公司法改革应能提高一国公司竞争的整体水平。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主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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