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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性规范违反与过错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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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五、结论和我国法案例之检讨

(一)结论

根据上文论述,本文基本结论如下:规制性规范会对于过错判定发生重要影响,视规制性规范是否具有保护他人之目的而具有不同的影响。违反保护性规范可通过表见证明规则而推定行为人过错的存在,行为人可反证其就违反保护性规范或法益侵害无过错而推翻上述推定。违反非保护性规范,或者虽违反保护性规范但受害人或被侵害法益处于该规范保护范围之外的,仅能作为证明行为人过错的手段之一,即仅能作为过错之证据,从而不具有太多的规范意义。

(二)我国法案例之检讨

在我国的法案例中,法官往往以行为人违反某规制性规范而认定行为人存在过错。整体上看来,大部分案例从结果上均未产生太大问题。在这些案例中,被违反的规范都是以保护他人作为全部或部分的目的,且受害人和受损利益皆属于被违反规范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可以通过表见证明推定行为人过错的存在,并且行为人并未举出反证证明其并无过错。

但可惜的是,法官在这些案例中的判决理由陈述部分大多语焉不详,由此无法确知法官究竟基于何种理由判定行为人过错的存在。这表明了法官似乎并未非常清醒地意识到违反规制性规范与过错判定之间的关系。这导致了无法清晰地整理出我国法官的实践思路,从而可以对这些判决进行细致的事后审查,无法保障“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基本要求实现。

同时,这种不清晰的思路也导致了一些判决可能存在论证不周之处。以“魏秀贵等诉北京万程世都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79}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发现陈瑜退房后留宿其女友魏巍的客房,未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规定采取管理措施,违反了该规定,在防范问题上存在过错。”但此理由阐述颇有可议之处。

首先,这些规定中有关男女除直系亲属外分别安置住宿的规定,是否是以保护他人作为目的。程啸博士认为:“关于除直系亲属外男女分别安置住宿的规定,其立法目的不在于防止杀人这一犯罪行为,而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卖淫嫖娼、非法同居等行为。”{80}当时的《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第6条规定:“经营旅馆,必须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八)不得用色相招徕旅客;不得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不得纵容、包庇赌博、卖淫、嫖娟等违法犯罪活动。(九)安置旅客住宿,除直系亲属外,应以男女分别安置为原则。……”这两条连接在一起进行了规定,可以推知该条第九项规定的目的似乎是为了避免卖淫嫖娟等非法行为,因此该规范并非保护性规范。

其次,即使认为该规定具有防止性侵害的保护他人目的,其物的保护范围也应当是个人性自主方面的人身权益,而在本案中,受害人被其男友杀害,这一损害也不属于该规范的物的保护范围。{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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