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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强制性立法规范的研究

编辑:sx_chenl

2016-10-19

本文讲述了关于我国民法强制性立法规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强制性规范要求行为人应该收其约束,不得自行调整,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体现的是法律意义。法律具有规范性和体系性,尽管民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的内容和数量相对较少,但民法构筑却不是肆意的。只有在国家的合理干预和调度下,从规范的层面出发,民法规范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才能得以实现,真正实现民法的价值和功用。

一、我国民法的强制性立法规范问题

目前我国民法的强制性立法规范存在着原则性和规则性强制规范立法的缺陷。原则性强制规范立法,也就是诸如“基本原则”之类。原则性强制规范只能在民法的部分内容中使用,先前制定的一系列原则规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被人券、理论上的争议而否定。另外,民法关于相关的原则表述不一,有的原则性总是被反复提及,这在法律文案中,是不合理也是不规范的。民法的规则性强制规范立法缺陷也存在着规范行为过于泛滥、规范行为太过苛刻和强制性不合理等问题。另外,在我国民法的强制性规范中,还存在强制性规范词使用不恰当,不统一和不协调的问题。我国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不得”、“必须”、“禁止”、“应当”等等是常用的规范词,明确了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涵,在使用中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规范使用,保证立法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二、我国民法强制性立法规范问题的原因

(一)缺乏民众基础

民法关注的是国计民生,所以只有得到民众的支持,才能得以真正实行。在民法的立法规则中,为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必须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改革开放后,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国家对社会的干预逐渐减少。近些年来一些非政府组织也逐渐发展壮大,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受到多种法律的限制,力量和规模还相对薄弱,缺乏自我调节和组织能力。从根本上讲,政府依然处于社会的主导地位,对市场和资源的配置起决定作用。因此,市场和社会没有充分的自主权这种强国家、弱社会的形势特点,在民法上有突出的表现。政府在众多大事上进行干预,法律保护水平低下,造成民法强制性规范配置较多就是其中的问题之一。

(二)民法立法理念偏颇

民法自建立之日起,就是我国用来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存在着诸多强制性的规范,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在市场改革的背景下,作为权利保护的工具,民法才逐步得到认可,并逐步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越来越多的体现的是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我国的集体主义道路要求个人要依附于集体,民法必然体现的是集体主义的意志。这从本质上来说与我国的“以人为本”相互矛盾,因而民法的立法理念有一定的偏颇存在。

(三)立法技术落后

民法的立法方式相对落后,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有效的理论指导。社会不断前进,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也需要民法的强制性的规范立法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走上一个新的层次。但是目前我国的民法强制性立法规范仍然问题重重,存在多方面不足。

三、如何做好民法的强制性立法规范工作

为了保证我国民法的强制性立法规范的科学性,要基于我国的发展现状和时代要求,以更新立法理念为基础,改进和完善立法规范。具体建议如下:

(一)坚持以个人利益为基础

民法应以个人的权益为上,实现个体之间的自由与平等。要做好民法的强制性立法规范,必须在立法层面进行利益权衡,保护当事人的自由、自愿处置社会关系和表达思想等。但是前提是不能超越社会的边界,个人的利益不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违背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否则,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二)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干预为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主体,决定着资源配置。市场可能难免会有失灵的时候,这时需要政府可以适当进行指挥和干预,但不能时时强制进行市场介入。政府职能作为市场调节的补充,只有在效果大于成本的前提下,政府干预才最合理。

(三)坚持效率为先,伦理为首

效率优先,实现市场主体的利益最大化,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但绝不能片面最求利益,损害他人和公众的利益。在婚姻家庭中,也要依据道德伦理,注重夫妻双方关系的平等和忠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一般要相互依赖,保证得到给养。

(四)立法规范要明确可操作

中国的汉字符号大多具有多义性,因此一些法律规范连带着也会出现模糊和歧义。对此法律规范要保证含义明确,最好不出现较为抽象的词句。要用用易懂的文字对法律进行明确表述,也可以适当举出相关例子,使人明白易懂。

四、结语

综上,我国民法的强制性立法规范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其原因在于缺乏民众基础、立法理念相对偏颇和立法技术落后等。只有从实际出发,科学配置民法的强制性规范,才能使我国的民法典更具科学合理性和实用性,满足时代要求,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做出保障。

那么关于我国民法强制性立法规范的内容就介绍到这了,更多精彩请大家持续关注我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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