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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字民法论文:官员承诺

编辑:sx_yangk

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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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有“承诺”总比没有要好、敢公开说也总比不说要好。但就官员清正廉洁有效性而言,“承诺”却不是可以赖以依靠的法宝,更不能因为有了这种“承诺”,或者类似一些机关每年上下级之间签订了什么“廉政协议书”“廉政保证书”之类,就可以对官员信任有加,放心、放手、大胆地使用了。如果不继续加大对官员尤其是“第一把手”的权力监控,那不是太过天真幼稚,就是缺少了科学思维,抑或原来就是想做个形式,应付一下“走过场”。

面对官员的清廉承诺,人们表示出担忧或怀疑并不是全无道理的。因为此前确实有不少高调的清廉“承诺”确实不靠谱,甚至被反复证明过“无效”。对于众多小官向组织、领导的私下承诺或者那些名目繁多的“集体宣誓”,我们先暂且不论,只要去看看那些个违职背信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高级干部的表现,就足以使人们对官员的自我“承诺”保持冷静而理性的态度:

随举一例为证:媒体曾详尽报道过河南省交通厅厅长董永安因涉嫌违纪问题受到查处的情况。可在此前,河南省交通厅已连续有三任厅长被查出有违法犯罪的事实。而这些前后落马的交通厅长,在走马上任之时,各个都有过保证自身清正廉洁的豪言或者公开的承诺。第一任落马厅长叫曾锦城,他在任时,就曾以写血书的形式向省委表示:“我以一个党员的名义向组织保证,我决不收人家的一分钱,决不做对不起组织的一件事……”第二任落马厅长张昆桐一上任,则提出口号:“让廉政在全省高速公路上延伸。”第三任落马厅长石发亮更在刚上任时公开表示:“一个廉字值千金。”并将其细化为“两个原则”,即“不义之财分文不取,人情工程一件不干。”可是,没过多时,他们就没能守住自己的承诺和誓言,成了口头承诺无效和“前腐后继”的典型。

深究缘由,我们很难说这些官员在发出那些清廉豪言和公开承诺时,就一定是口是心非、缺乏诚意和自欺欺人的。不过,哪怕他们起初的豪言承诺确实是发自内心的,但权力的特性却让豪言、承诺终究抵不过诱惑,尤其是缺乏监督的权力更是俘获了许多底气不足的官员。

可以说,历朝历代,滥用权力、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都被证明其实就是权力的一种常见副产品。而且,权位越高,外在的制约越弱,腐败的几率也就越大,被揭露的可能性也一定会变得越来越小。这也正是更高层次的官员,只有在他们“下台”之后或者出现激烈权力斗争之后才被揭露和落网的原因。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这似乎已成为权力腐败自身发生和发展的一个逻辑。体现出是有规律性可循,有重点可抓的。

经验告诉人们,在治理官员腐败的问题上,泛泛而论甚至高谈阔论根本解决不了问题。需要沉下心来,通过顶层设计和具体的行动推进,从管控和制约官员尤其是“第一把手”的权力入手,才能真正起到作用。历史的经验也早已证明,无论是对于公共机构的官员还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反腐败的本质就是要规范他们的权力运行和制约其不当滥用。不管握有实权的官员愿不愿意承认,事实上,凡是有权力存在的地方,都可能出现权力的滥用和权钱(利益)交易腐败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讲,靠官员的发誓、承诺和自律,都显得不怎么靠谱。尤其是“第一把手”的腐败,与领导干部长期以来的民主意识、工作作风、权力分工和权力运行的程序制约不足等都有密切的关联。

一个官员如果真想清廉从政,我们除了看他的公开承诺和对外说教外,更应该考察他究竟采取了哪些措施去进行权力的分工,而不是撇开他人进行“单干”。尤其要看他有没有用规则和实际行动使自己的权力运行受到更多实质性制约,而不是变得更加“私密化”和“轻而易举”。

就完善国家权力配置和制约的顶层设计而言,加速建立、健全各种公共权力的科学设置,划定国家公权、社会权力与公民私人权利的边界,强化公共权力的制约和透明程序,确立起“不讲分工就是集权”“违反程序就是权力滥用”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使国家官员在权力滥用的初期就能被发现、受监督,这才是保证他们清正廉洁的真正“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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