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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症结及解决路径

编辑:sx_songjm

20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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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改革与发展中的最大难题。现阶段,“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是收入问题。作为成长中的先进分子,农民工是联系农村和农民的天然纽带。做好农民工工作,关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史之重任。笔者认为,农民工收入问题解决的首要任务便是收入问题的落实,即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落实,正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更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所在。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症结所在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状况的实证分析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由来已久,只不过过去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称,农民工“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穿最廉价的衣服,用最廉价的商品,吃最廉价的食物,住最廉价的房子”,却“拿着最低的工资”。 然而,即使如此,他们的权益依然屡屡受到侵犯,他们的工资时常被拖欠、缺乏足够的安全保护、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几乎成为现实生活中最弱势的群体。

依据国家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返乡农民工统计监测抽样调查报告》中指出,截至2008年12月31日,被拖欠工资的返乡农民工占返乡农民工总数的5.8%。对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而返回的农民工,因企业关停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13%被拖欠了工资;因企业裁员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5.7%被拖欠了工资。 结果显示,当年返乡农民工的工资兑现率只有94.2%,私营企业主随意拖欠、拒付农民工工资的不公平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农民工资被拖欠,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生活维系出现危机。当最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都不能保障时,务工农民的其他合法权益便无从谈起。如果说不劳而获是有违社会公正的,那么本应多劳多得的人却劳而无获更是整个时代的悲哀。

(二)问题背后的政府缺位与失职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表面上是农民工个人的问题,实际上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 弗雷德雷克在《国家的新角色》中提出了:帮助穷人的办法取决于国内资源有多少可供使用,也取决于是否存在相应的政治意志把资源用来缓解贫困问题。这一论断揭示了政府的巨大作用。工资拖欠问题涉及到一个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的关键还是政策的支持。政府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解决中,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只有看清问题背后政府的缺位与失职,才能从正面贡献出可滋完善的建议与策略。

第一,政府监管政策的滞后阻塞了农民工的讨薪之路。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源。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有“责令改正”,但是被责令后不改正怎么办?相关意见与处罚办法中未做出进一步的规定,用人单位抱着侥幸心理索性不签,导致工资纠纷发生时,由于缺乏书面合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往往使劳动者一方举证困难,维权无据。

第二,严重的管理“越位”和服务“缺位”是为农民工维权中的思想桎梏。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作风依然存在,管理中明显存在着“接纳贡献性”与“排斥参与性”的取向,政府保护不到位。 从现实看,政府的许多职能部门已经开始对外来农民工进行管理,但是,绝大多数管理项目的实质就是收费,还是传统意义上的管制式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重管理、轻服务,缺乏主动服务的公仆意识,存在严重的管理“越位”和服务“缺位”现象。

第三,政治权益的缺失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隐性侵害。

务工农民既缺乏相应的利益诉求渠道,又缺少相应的政治参与机会,在政治权力的竞争场中,很大程度上更缺乏自己的发言人和代表者,话语权微乎其微,成为游离于政治权益之外的边缘群体。 笔者认为,农民工在现实中政治权益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政府对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现状的漠然视之,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使得务工农民因此而对政府的信赖感大大降低,以至于当权益遭受侵害时,务工农民更多的选择以私立救济为主导;另一方面,缺乏自己的利益发言人与代表人。

第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善待农民工”流于空谈。

我国《劳动监察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监察的主体、内容、权限,如果严格执行,何以出现成千上万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中,有的缺乏前瞻性、预见性,相对于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表现出其滞后和不适应;有的缺乏有力的惩戒措施和保障制度,操作性不强,对侵犯务工农民权益的加害者的惩戒如同隔鞋挠痒,同时法律空白仍然存在,使得不法雇主得以钻法律的空子,而政府在行政时则无法可依。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过程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势在必行。

因此,笔者认为,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中,应从一下几点做好政府工作。

(一)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清理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政府调控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保障。国家已有明确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更得力的措施,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一方面,加强行政监控。劳动合同是所有劳动争议解决最有效的依据,只有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才能逐渐规范用工条件和用工环境,从根本上减少拖欠工资的发生。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行政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的监察,在源头上保证了农民工维权有据,讨薪有门。另一方面,权责明确,合作有序。劳动部门分为劳动监察部门和具有司法职能的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行政监督,具有司法职能的部门则主要负责劳动调解和劳动仲裁等司法职能。两个部门相互协调合作,才能更好地发挥劳动部门的职能。

2.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降低了自己的维权力量。首先,党团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在用人单位里建立基层组织的时间较晚,维权力度不够大。其次,在农民工聚集的很多地方,没有吃呢管理农民工协会等农民工自治组织。最后,对于包括各种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其他社会维权力量,政府缺乏必要的引导与支持。城镇政府应该帮助农民工建立自己的组织——工会,增加农民工与社会强势团体的对话能力,使农民工享有国家应该赋予农民工的实际利益,将其代表纳入到政府组织中去,把农民工原始的地缘和血缘群体移到正式的社会组织中来,将他们的利益表达渠道合法化、制度化。

3.建立不良行为记录联动机制:以企业为单位建立综合性台帐,将拖欠工资记录与安监、质检等记录实现联动,由区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心对其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报送市劳动局、市建委及相关区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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