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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2500字:物权保护

编辑:sx_yangk

2016-01-07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经济法论文2500字

一、物权保护机制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资产(财产),而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其特征为:1.支配性;2.排他性;3.绝对性;4.转让性。

由于物权的本身特性,使物权容易遭受来自众多的不特定的义务主体的侵害,这种侵害的方式可能是各种各样、不计其数的,但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质状态的损害,一类是权利状态的损害。前者如房屋被撞裂、电视机被砸坏等,后者如土地被他人堆放杂物而无法利用、汽车借用后被拒绝返还等。具体来说,对前者,《民法》的救济方法是令侵害人恢复被损坏之物至原来的状态(修补房屋、修理电视机等),或无法恢复时以金钱赔偿;对后者,《民法》的救济方法是令其停止侵害行为或返还所有物(搬走杂物、返还汽车等)。

(二)我国物权保护机制立法现状。《物权法》第三章规定了“物权的保护”,且是以物权的保护来命名本章。《物权法》第5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物权”,本条之规定,是对物权之保护的规定,然而对违反此规定之法律效果,立法者则另选择在物权编专列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加以规定,包括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及其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可称之为物权人之确认权利请求权;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其返还原物”,可称为物权人之原物返还请求权;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可称为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第36条:“造成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可称为物权人之恢复原状请求权;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可称之为物权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物权之保护,依上述《物权法》之规定,大致上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为物权人之物上请求权,包含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其二,为侵权责任请求权,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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