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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者的休息权及其法律保障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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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休息权主体是指谁享有休息权。归纳起来,各国宪法主要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规定休息权的主体是公民。比如《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1936)第119条规定:“苏联公民有休息的权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8)第71条规定:“公民有休息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工作时间制度、公休日制度、带薪休假制度和用国家费用进行静养与休养的制度以及不断增加的各种文化设施等来保证。”另一种规定方式是规定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我国《宪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古巴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每个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此项权利的保障为:八小时工作日,每星期一天休息日和每年支付原薪的休假。”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而劳动者属于公民中的一部分,显然从外延上看,公民的范围要比劳动者的范围更宽。笔者认为,对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的“劳动者”应作广义理解,即把其定义为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本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换言之,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种工作的外国人,也享有休息权,受宪法保护。

(二)休息权内容。

1.休息权。从休息权规范条款所处位置来看,其处于宪法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规定之后,故休息权与劳动权有密切联系。所谓“劳动”,其乃是一种活动,“一种对事物加工改造的活动,是对自然物‘赋形’的活动。”[4](p222>而休息是对此种活动的暂时停止,以使劳动者恢复体力,放松身心。这里所讲的休息权主要针对每日工作时间而言,目前世界各国对休息权的保障普遍实行的是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八小时以外的时间是劳动者自由支配的时问,属于劳动者的权利范围。

2.休假权。休假权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段时间以后,享有的用整天时间放松身心的权利。

对休假权的保障,各国普遍实行的是每周有两天休息日,即双休日。除了双休日外,各国还根据本国国情,规定了一些休假日。比如,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者享有的休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休假节日d. 三、休息权的法性质及国家义务。

(一)休息权的法性质。

根据传统宪法学理论,宪法权利可以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前者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住宅权以及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各种自由权利,宪法对这类权利加以规定,目的乃在于创造一个排除国家恣意介入的个人自由活动空间,国家权力活动止于个人自由活动空间之外才具有正当性。公民这类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恪守消极不作为的角色,故又称为“免于国家干涉的权利”;后者如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公民这类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权力的积极介入,因此又称为“免于国家匮乏的权利”。根据宪法学界的通说,休息权属于社会权。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国家需要立法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同时,在财政上拿出资金用于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所需要的物质设施。笔者认为,仅把休息权定位于社会权还是不够的。国家在已经提供法律上或财政上的帮助以后,对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休息权,应当予以尊重、不干涉,此正是自由权对国家的要求。因此,休息权也应具有自由权的属性。

(二)国家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权利内容有义务主体与之相对应,权利规定才有意义。宪法权利的享有主体是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承担义务。当然,宪法权利的性质不同,国家所承担义务内容也不一样。就休息权而言,由于其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在面对不同属性的休息权时,需要斟酌具体情况,履行不同的义务。这里的“国家”在现实生活中具体化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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