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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及其规制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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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7

日本证券法总体上也是从不同内幕人员的角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的,但与欧共体的规定有所不同,它将内幕交易行为分为公司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行为和公司收购中收购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行为,其中对专门收购内幕人员的行为做出规定,是其证券法的一个特色。

综上内幕交易行为归纳起来有如下三种:一是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卖该公司证券的行为;二是上述人员泄漏该信息的行为;三是上述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针对上市公司面临的财务预测、分析、控制及参与决策的能力欠缺这问题,我们可以从全面预算管理入手。全面预算管理要有效地发挥作用,主要依赖于组织体系的构建.构造一个有效的全面预算管理系统,企业应着重注意三个关键环节:制定预算目标、设计预算编制的流程和建立预算管理的组织体制。税收优惠条件的承续范围最终是和是否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相联系,因此企业在选择确定合并方、合并价款支付方式等时,需要关注对未来纳税事务的影响程度,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负担。上市公司购并业务是一项重大业务,需要整合的资源多,涉及的范围广,有时需要跨越多个年度,因此需要上市公司在合并的每个环节都要注意相关的税务处理要求和规定,并根据业务的变化和程序的变动不断更新、完善相关税务资料,防止意外操作或疏忽遗漏必要的环节而给上市公司带来税务风险或由此带来损失。从准备,合并意向形成,购并业务具体执行一直到合并后特定期限内,都需要关注相关的财务风险因素及其变化,并及时评估后果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二、对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

(一)规制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原因

证券内幕交易与证券市场的历史一样长久,在如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被简单化成通过外部灌输就能完成的任务,将不可避免陷入形式主义。无论宣传力度有多大,数量上有多浩瀚,人们都不可能真正认同,而只是表面上的敷衍。如果人们不能在生活实践中体验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理念,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成为空洞的、没有实际意义的文字,是空话套话,就会招致人们的反感,甚至逆反。价值认同问题是人的内部问题,仅从外部观察,我们无法确切地知道一个人认同什么。即使是根据行为事实,也无法断定,因为一个人的行为有可能与他的认同背离。有些制度表面上人们在实践着,事实上它们已经死亡。人们的认同需要从内部、人们的心中来判定,这是需要通过实践活动来达到的,仅仅依靠宣传教育是难以做到的。

(二)规制证券交易的制度措施

1.追究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对内幕交易者追究民事责任,可以保护受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借此发动这个市场的力量来防范内幕交易。但是,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规定极为简略,在实务中难以适用。因此制裁内幕交易的有力措施,是追究内幕交易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可见证券法加重了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3万元,已给予处罚。对证券机构监管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证券法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于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给予刑事制裁,在当今世界已成为证券立法的通例,我国刑法在180条也规定了内幕交易罪。

2.公司归入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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