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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于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价值探析

编辑:sx_houhong

2014-05-07

经济法之于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价值,对如何完善经济法的建设提出了若干路径选择,以期对和谐社会构建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一、经济法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价值剖析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始终是人类追逐的社会理想,也是我国历届政府一直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实现社会和谐,经济和谐是物质基础。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在调整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社会保障关系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对完善企业制度、克服市场和政府调节失灵缺陷以及社会利益再分配方面的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一)重塑和完善企业制度,促进企业规范运作

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它必然要求公平与效率并重,人们行为更加规范,社会结构更加合理。当前市场主体竞争的不和谐,很大程度是由于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市场管理不力、调控不到位及社会保障滞后等原因造成的。反应在经济法上,正是经济法不完善以及在执行不力或者没有很好地遵守导致的。这也说明了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应有的作用。现代经济法的发展理念主要表现为注重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性发展,着眼于确定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经济法能通过对经济的调节规范人们行为,调整国家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通过规范经济主体,使市场竞争自由有序、经济运行稳定以及社会保障有效,从而实现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动,使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这是经济法现代理念的体现,也是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也是辩证统一的。

(二)弥补市场机制缺陷,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是经济法不可推卸的职责和使命。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旧的经济体制下的妨碍公平竞争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因此,在市场交易中也难免出现行业垄断、市场封锁、地方保护主义等不良现象,尤其是一些行政性公司及一些挂靠政府部门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这些企业凭借政府给予的特权,拥有着竞争优势,从而导致了不公平竞争的出现。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这需要国家和企业去调节,但国家干预只是一只“有形的手”,它并不能完全控制和主导市场,要完全实现经济发展的稳定与安全,还需要市场调节。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能弥补国家干预这只“有形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在市场规制法中,经济法是维护竞争秩序,建立并保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有力手段,只有将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从而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达到社会全面和谐。

(三)对社会经济利益的再分配,促进社会利益的协调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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