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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零售法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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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首先,绿色零售企业标准缺失。目前我国绿色零售企业、绿色市场认证标准有如下几个:2003 年商务部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2004年出台的《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2006 年发布的《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认证标准》(GB/T19221-2003)。另外,2007 年 6 月,商务部制定了“节约型零售企业”评价规范,并确定 10 个城市为“零售业节能行动”试点。应该说,这些标准和认证办法的制定说明我国对绿色市场越来越重视。然而,深入研究这些标准和办法却发现现实与理想是大相径庭的。就目的而言,标准和认证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其目的是为了推进全国“三绿工程”建设,促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网络体系,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认证标准》开宗明义,表明其目的在于深入推进“三绿”工程,完善我国农副产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提升我国农副产品零售市场的管理技术和设施水平;合肥在其《关于开展创建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活动的实施意见》中更加明确地表示,“规范农副产品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以让消费者吃上安全、放心的农副产品为根本目标”。可以看出,这些绿色市场、绿色零售企业的标准和认证目的不在环境保护,而在于更具体、更浅层次的目标,确切地说就是食品安全。因此,此处的“绿色”与包含着环境价值观,环境保护理念的“绿色”不是同一个概念,而这也决定了这些认证标准并不含有节能减排等环境保护的内容,而是关于市场场地、环境设施的清洁卫生、销售食品的质量等内容。因此,实际上,我国是没有绿色零售企业相关认证标准的。

其次,绿色产品的标准混乱且不严谨。绿色产品的经营是绿色零售的主要内容,因此需要科学、严谨、真实的绿色标准。目前我国产品绿色标准和认证种类繁多,譬如对环保产品的认证有中国环境标志、CQC 质量环保产品等。具体到食品,除了强制性的 QS 准入标志认证外,还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等标准认证。种类虽繁多,但标准自身和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却不完善,而且这些标准各有主管部门,众多的标准及认证下有潜在的利益之争;另外,这些标准制定侧重于技术,而不重视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及公正性。

以环境标志为例,它是自愿申请的第三方认证标志,是一种用于产品或服务上的证明标签,证明该产品或服务不仅质量性能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损害要小于同类产品。[7]环境标志在众多的绿色标志中地位举足轻重,ISO14020 系列国际标准即《环境标志和声明标准》将环境标志定义为“产品或服务环境方面的信息与市场交流的一个强有力的手段”。在当下,将环境标志与绿色零售联系起来,促进绿色零售的发展,是一个主要趋势,如日本就在建立零售商店标准,以期在零售与环境标志产品间建一座桥梁,满足消费者的绿色需求,方便消费者的选择。虽然环境标志认证以自愿为原则,但是若没有科学透明的标准,没有严谨的认证程序和公正的认证机构,是难以保证其绿色性的,最终也只会沦为商家借此获利的工具而已。很多国家在标准制定中有着详细周全的规定,如德国、日本等国家在生态标志计划中都明确了生态标志的制定人员、标准的有效期限、评审期等,明确了公众参与原则,以确保标志的公正性、科学性。我国 2009 年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技术导则》是我国环境标志标准制订的规范,[8]然而,在这个规范中只有技术性的要求和程序,并没有标准编制确保标准公正原则和程序,如标准制定的参与人员,包括相关利益方、第三方人员等均无涉及,这就导致长期以来企业游离在与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标准之外,而公众更没有参与的途径。此外,标准的期限也没有规定,由此出现大量标准严重滞后于现实的现象。

第二,“绿色”认证、使用、监督法律制度分散,执行力低下。

绿色标准从源头保证“绿色”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而标志认证和使用、监管规范保证“绿色”的真实性。

当“绿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时,它不仅承载着环境保护目的,也蕴含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很多企业自称环保、绿色、低碳,很多产品也被贴上“生态友好”等标签,但是真假难辨。因此,在确立了科学的标准后严格认证和规范使用及有效监督后才能保证“绿色”的真实性。同时,标志认证的法律依据层级较低,《认证认可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效力不高,它规范认证机构、认证市场,而其下有着各自相应的标志认证管理办法,如《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虽然《认证认可条例》和相应管理办法都对认证机构、认证程序、认证监督等作了规定,但是现实情况却是认证乱象环生,其主要表现在于认证机构鱼龙混杂,而且认证机构在整个认证中既要评判认证申请是否符合标准,能否授予标志,又要依靠认证费用维持机构生存与发展,即认证机构在认证市场中既作为裁判员,又作为运动员,其中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很难保证其作为第三方的独立性,难免出现弄虚作假、操作认证的现象,例如频频出现诸如“两万元即可办证的现象”。[9]

在标志的使用监管方面,相关标志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着诸多缺陷,它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有关内容散见于各层级的法律规范中,如《刑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规定并非专为环境标志而立,只是正好契合作为注册商标存在的环境标志而已。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或内部管理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层阶低、内容欠缺。法律规范分散,监管不力,执行乏力,使得绿色认证市场混乱,假冒欺诈行为层出。

第三,缺乏对绿色零售的法律或政策的引导,鼓励和扶持。

绿色零售是新的环境保护举措,需要政府的扶持,需要法律或政策的引导和鼓励。有些国家从绿色商品的销售上来对绿色零售作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引导,但是在我国还没有有关绿色零售、绿色营销的法律或相关的制度,根本谈不上法律的引导。此外,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表示,零售业是一个微利行业,目前行业平均净利润率只有 2%至 3%左右,很多中小零售企业已经注意到环保、低碳这个潜在市场了,但成本的巨大投入加重了企业的负担。[10]她认为,推广的阻力还在于设备改造的投入回报。中国零售业90%以上为中小企业,对资金投入的成本效益考虑是目前零售业难以普及低碳的现实阻力。因此,管理模式的创新对零售业绿色化有重要意义,而这是需要法律法规的扶持的。目前既有管理模式即合同能源管理也正得到政府支持,但因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撑和规范,在具体操作上问题重重。

四、绿色零售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绿色零售是在环境问题严峻形势下产生的将环境保护融入商业的新型模式,严格说来,纵观各国,也并没有一部专业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但是,我们可以在相关制度上加以完善,进而达到实现绿色零售的目的。针对其市场和法律现实,笔者认为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尽快建立绿色零售企业标准,完善产品绿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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