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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法典化: 迷思与解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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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1995 年初,我随全国人大环资委组团赴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接受了3 个月的环境立法培训。这次培训的主题之一就是环境法的体系化和法典化,因此我们与来自欧洲各国的环境法学者和官员就环境法的进程、立法方法与规范、法典编撰与德国环境法典的制定、欧洲环境法模本以及中国环境基本法的框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培训结束后,我和我负责的“乌托邦”环境立法小组在研读德国环境法典(总则) 草案(1993 年) 和1993 年日本环境基本法的基础上,向全国大人大环资委提出了一份中国环境基本法框架草案报告。我们在报告中提出: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进程不宜过早。

带着乌普萨拉的成果,我于1996 —1997 年间赴日本法政大学留学并撰写博士论文。当时我的学术观点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不符合环境保护的目的,因此环境法的法典化议题必然成为我的研究对象之一。我发现,日本的单行环保法律虽然在数量上比中国多得多,而且连年编撰多达二十多类的《环境六法》,但它们就是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环境法典。

1997 年底,我应邀参加了由原国家环保局和原国务院法制局举行的小型专家座谈会,议题是如何修改1989 年《环境保护法》。鉴于当时我国环境保护单项立法形式上已基本完善,因此我在会上对《环境保护法》存与废的表态非常明确:要么废止、要么修改作为环境基本法或者政策法由全国人大通过。遗憾的是,原国务院法制局的领导告诉我,国家尚没有考虑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一类的法律。

1998 年我将博士论文关于环境法法典化议题的研究摘录发表在《中外法学》上[2] ,试图通过对全球环境法趋同化的论述唤起立法者对制定环境保护法以及对环境法典编撰问题的注意。

2002 年初,我陪同九届全国人大环资委曲格平主任赴欧洲考察环境立法。在法国,鉴于当时环境部部长正在参加总统竞选且发表对中国不友好言论的缘故,领导决定由我在外交部官员的陪同下以北大教授的身份拜会法国环境部。这次拜会主要就法国环境法典的编撰和环境法律的实施与环境部高级官员进行了专门会谈。会后法方还赠送我一本2001 年版的环境法典。

回国之后,我将访问法国环境部的笔记作了整理[ 3] 并提交全国人大环资委,同时结合出访欧洲的体会和时政研究提出了环境问题全球化的法律对策主张[4] 。

2003 年3 月,新成立的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召集在京部分环境法专家和国务院相关部委以及法制办官员召开了《环境保护法》修改座谈会。会上我就《环境保护法》修改及其与法典化的关系做了专题发言,并提出了如下主张:第一,《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定位为国家基本法由全国人大通过; 第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应当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而非仅是环保部门的权限; 第三,《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与环境与资源保护单项法律的修改制定相统筹[5] 。

2003 年4 月,原环保总局又在京召开了修改《环境保护法》座谈会,这次会议我的上述观点还是没变,然而这些观点与原环保总局领导有关修法主要应当强化环境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认识却有所不同。鉴于此时对修法的争论较多,我在2004 年再次撰文论证了我的上述观点[6] 。

2004 年初,我参加了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的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研究课题。这次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讨如何在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将《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修改成为一部综合性环境法典。课题组还赴加拿大进行了学习考察,并就如何修改环境保护法及其法典化问题向全国人大环资委作了报告。

2008 年8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环资委再次邀请部分环境法专家在京召开了环境立法与法典化工作座谈会。会上我主要针对各国(地区) 环境立法法典化的趋势、环境法典编纂的难点与问题等谈了我的认识。我主张在清理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作为环境立法活动的环境法典编撰工作。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在方法上体系化地采用美、日那种法规汇编,还是类似于法国编撰环境法典,或者干脆如德国那样制定一部完整的环境法典呢?

标签:环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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