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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人类概念的辨析为基础驳代际公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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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三、大厦与基础脱离:虚妄的代际公平架构
  代际公平论者关心“作为生灵之一”[ 前注⑧,[美]爱德华·普罗曼文,第 4 页。]的人类整体和具有“共同遗产”特点的整个地球,希望整个地球“不仅在空间上具有一致性,在时间上也具有一致性。”[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英文版序言。]这样的思考是积极的,这样的愿望是善良的,但他们的所谓代际公平、代际契约、[ 施拉德·夫列切特( K. S. Shrader - Frechette,又译为克里斯汀·西沙德·弗莱切特) 是代际契约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在 1981 年出版的《环境伦理学》著作中,她用《后代人及社会契约》的专门章节阐述了其代际契约的理论观点。]跨代共同体[ 乔治·赖特( R. George Wright) 、埃德蒙·柏克( Edmund Burke) 等是“跨代共同体说”的主要主张者。乔治·赖特曾于 1990 年在《辛辛那提大学法律评论》发表名为《宪法规划中后代人的利益》( The Interests of Posterity in The ConstitutionalScheme) 的论文,而埃德蒙·柏克德的《法国革命论》对“跨代共同体说”也有系统的阐述。]等代际理论却与他们所关心的人类整体和整个地球的特性并不一致。这些理论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他们的理论大厦的核心部分与支持他们创立自己的理论的基础是背离的。
  代际理论的根本错误在于虚构了多个人类主体,即所谓过去世代的人类、现在世代的人类和将来世代的人类。他们还堂而皇之地为未来世代的人类主体设计了代理人或者信托人制度,有的法院或其法官还信誓旦旦地支持未来世代代理人的诉讼。多主体论及其制度实践既是一个逻辑错误,脱离代际理论据以建立的基础,又违背客观真实。
  如前所述,代际理论据以产生的基础是集合概念的人类,而多主体论犯了一个逻辑错误,即把集合概念的人类偷换为类概念的人类。当他们说过去世代、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并把它们放在辩说公平、签订契约的双方或多方的位置上的时候,实际上便把集合概念的人类改变成了类概念的人类。这个类概念是对过去世代人类、现在世代人类和将来世代人类的一般称呼,事实上,在此语境中,人类是唯一的集合体,它只是“一”,没有甲、乙、丙等同类项。
  代际论者之所以会犯这样的逻辑错误,大概是由于混淆了两对概念所致: 一对概念是法律上的自然人和集合人类,另一对概念是法律上的财产和所谓的“共同遗产”。法律上的自然人都是血缘上代代相传的世系中的一代,依据法律都享有继承权和被继承权,这样的自然人是类概念人类的一员。代际论者把类概念人类的特性,比如享有继承权加到了集合人类的身上,这就是所谓将来世代的权利( 继承权) 的来历。仔细阅读代际论者的著作,可以发现这种混淆的踪迹。威伦莫特法官有这样一段话:“既然内国法院可以作为一个无法为自己主张权利的婴儿的信托人。[ 这是威伦莫特法官在 1995 年的核试验案中发表的反对意见。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5 页。]那么本法院也应当把自己看成是未来世代利益的信托人”。很明显,婴儿作为一个未成年的自然人,一个享有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的人,依法可以得到监护等。威伦莫特把婴儿享有的权利加给所谓未来世代( 实际上是人类的未来存在形式) ,其前提性判断是把自然人与集合人类相混同。魏伊丝非常虔诚地把《代间公平》的中文版“献给”她的孩子“杰德( Jed) 、塔马拉( Tamara) 和他们的后代”。[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中文版序言。]她大概没有注意,这对她的代际理论实际上没有任何象征意义,因为她的理论中的所谓未来世代是不能像她的儿女以及她的儿女的儿女那样接受来自其父母的赠与的。集合概念的人类不具有她的儿女所具有的那种接受继承的能力和需要。[ 遗产继承是一种意志活动,大自然不管怎样跨越时空,都不会因人们的意志行为而稍作停留。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不是人接受自然( 所谓遗产) ,而是自然使人类得以出现、延续。人类的产生和延续不是意志的结果,人类没有能力接受自然这份财产,就像它没有能力拒绝接受自然一样。]在逻辑上,集合概念的人类是一个个体,一个无法再分的个体。代际理论中出现了两个以上的人类主体,仅这一点就注定了这个理论的荒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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