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环境法论文

环境法论文:国外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编辑:

2013-11-08

二、国外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经验

综合起来,以上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遵守和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价值。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规则,它体现环境法的目的价值;环境法的目的价值虽然不是法律规则,但它指导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创制。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会议以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已经跨越国界,得到所有国家政府和民众的广泛承认。如今,在环境法领域,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已经超越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等片面性的目的价值,成为各国环境立法所普遍接受的综合性目的价值。作为目的价值,可持续发展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各国环境法基本原则建设应遵守和应体现的基本指导思想。

(二)是注重与国际环境法律文件所确认和体现的基本原则接轨。

一些国家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创设,既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又注重响应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尤其是《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对国内环境法基本原则建设的要求。如权益协调、公众知情与参与、风险预防、环境保护合作、环境责任等被《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确立或宣示的原则,无论各国的文化和法律背景如何,已经作为一个共同的认识,基本被所有国家的环境法所采用。另外,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所确立和体现的环境法基本原则还和地区条约的规定接轨,如欧盟成员国环境法基本原则都考虑了其条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

(三)是站在超级环境法律规则或最高级环境法律规则的高度,使环境法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抽象性、规范性、指导性和统帅性的特点。

首先,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既区别于其他国内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又要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接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诚实信用的国内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可以指导环境保护民事契约的签订和履行,但它不能成为指导所有环境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活动的基本准则。其次,作为法律准则,环境法基本原则虽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也是一个比较明确、清晰和可操作的概念,具有一定的可适用性和可诉性。 [11] [11]如2002年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3条(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第1项至第23项规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独立自主”、“利用自然付费,损害环境赔偿”、“违反环境保护立法必须承担责任”等23项基本原则,就具有一定的明确性、操作性和可适用性。在无具体的规则作为环境法律救济的依据或具体的法律规则不足以救济时,环境法的实施主体可以把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纳入环境法律救济的规则依据体系。再次,作为超级环境法律规则或最高级环境法律规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还要指导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指导性和统帅性的特点,并指导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如公众知情与参与原则,在俄罗斯、日本、加拿大、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就已经融合或渗透到所有的环境法律制度之中。

此外,这些国家还注重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创新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的建设工作。在创新性方面,如比利时、德国等欧盟国家提出了合作原则和维持良好环境质量的原则;在全面性和系统性方面,俄罗斯、欧盟成员国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建设已经非常完善,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三、我国环境法确立和体现的基本原则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环境法所确立和体现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可见,该条确立了协调发展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可见,该条确立了发展环境科技、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7条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机关的环境保护职责,可见,该条确立了环境责任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可见,该条确立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可见,该条确立了科学保护环境的原则。这个科学性体现在经济和科技两个方面。《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法第26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了“三同时”制度,这两个制度体现了损害预防的原则。而损害预防的原则属于科学保护环境原则的范畴。

此外,在专门性环境立法的层次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重申、补充、丰富或发展了以上基本原则。另外,《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规定的“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还体现了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风险预防的原则。

(二)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989年制定现行《环境保护法》时,我国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远没有现在这么复杂,对环境问题的感受和认识也没有现在这么深刻,因此,解决各种环境问题的专门环境立法数量相当有限。从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科技、伦理和社会背景来考察,和国外环境法所确立和体现的先进环境法基本原则相比,《环境保护法》所确立和体现的基本原则还存在一些缺失和不足,主要表现为:其一,协调发展不是一个基本准则。实际上,发展的协调性反映了各方权益的平衡和协调过程,而权益的平衡和协调作为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所确立或体现的一个基本准则,没有得到我国环境法的确立或体现。没有体现社会措施(如消费引导)的采取,没有体现发展的可持续性。其二,发展环境科技、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的原则没有上升到培养环境文化的原则。其三,《环境保护法》和各专门的环境法律法规所确立和体现的环境责任原则仅包括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主管者负责,没有体现消费者最终承担和受益者负担这两个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则的基本准则。另外,环境责任原则的对应面是环境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原则,但现行《环境保护法》和各专门的环境法律法规均只体现了控告、检举和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因此,环境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很不充分。其四,鼓励参与环境保护只局限于一种结果性的被动奖励措施,忽略了公民对自己权利和他人权利的自觉维护,忽略了与公众参与有关的知情权的行使。其四,科学保护环境原则包括环境保护的预防性、综合性、整体性与全过程原则,而《环境保护法》和各专门的环境法律法规均体现不足。其五,风险预防的原则和环境保护合作的原则既没有得到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确认或体现,也没有得到除《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外的专门环境法律法规的广泛确认或体现。其六,《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可见,《环境保护法》所确立和体现的基本原则体系还不是在可持续发展意义上的。虽然1992年以后我国制定或修订的所有专门环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基本上都明确或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并在这个指导思想下丰富和发展了《环境保护法》所确立和体现的基本原则,但作为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保护法》,一直没有得到修订,因而也不可能明确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律地位,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另外,作为综合性的环境立法,虽然它不是全国人大通过的,也没有在其条文中明确规定其他环境立法必须与本法协调,但现行《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无论从其立法背景和其名称、内容上看,其初衷是想起环境基本法作用的。因而其确立和体现的基本原则,在其颁布不久之后,所起的指导和协调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我国专门环境立法的发展非常迅速,目前已经非常丰富。基于此,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后,环境法学者和实务界都开始重新审视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现在,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现行《环境保护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它与同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单行环境保护法律在效力方面是平等的,互不隶属。现行《环境保护法》不属于环境基本法,只属于综合性环境法律。因此,按照《立法法》的要求,现行《环境保护法》所确立和体现的环境法基本原则,需要制定一部环境基本法来重新确认、丰富和发展。

以上问题,对于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具体制度的设计,对于不同环境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对于环境法律规范的解释,均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标签:环境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