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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官选任资格比较研究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4-20

什么样的人能够成为法官,是构建一个法官选任制度时必须首先考虑的因素。但每一种法官选任制度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政治文化背景, 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现代法官选任资格比较研究

它的变革又将对其所处的政治文化制度带来巨大的影响。“法官选任可能是连接一种文化与该种文化的司法背景的关键一环,因为它是通过未来法官们的社会化而强化旧的价值和输入新价值的手段”。因此,域外法治国家由于各国历史传统、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同,其法官选任资格又呈现出各自的特色。对于中国这样的后发外生型准法治国家来说,这些处于不同社会背景下的不尽相同的法官选任制度有没有值得镜鉴之处?这首先应通过比较来解答。

在美国,一个有资格被选任为法官的人,通常都是在大学本科毕业后就读法学院,经过三年的法学研究生教育,获得了J.D.学位者。美国法学教育目标直指法律职业教育,要从事法律职业当然必须先接受法律教育。

在德国,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只有那些在正规大学里经过至少三年半的法律专业学习(实际德国法学院的学生平均学习时间达到9.61学期)的学习并通过两次司法考试的人才有资格任职于司法机构。因此一个公民未经正规法学教育根本不可能当上法官。

在法国,职业法官主要来自于官职录用,通过全国性的考试吸收学员进入国家法官学院学习,而绝大多数能够进入国家法官学院学习的学员都是在大学中经过4年法学培训的法律硕士学位毕业生。

在日本,所有法律职业人员均出自司法研修所,而进入司法研修所的前提是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虽然报名条件较为宽松,但从考试内容和结果上看,绝大多数通过者皆为经过4年正规法学教育培养的大学毕业生。

由此看来,四国基本上都规定担任法官者必须是接受过良好的法学专业教育的人或者与此素质相当者——正规大学法科毕业这一硬性规定实际上是对出任法官者在专业知识上的要求。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现代法官选任资格比较研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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