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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审判法庭的司法探索

编辑:sx_wangha

20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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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能动司法”以为环境危机的有效缓解提供一个现实的实现途径

首先,环境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法院在审理环境纠纷案件时,往往缺乏法律条文和可供借鉴的经验,这就需要环保审判法庭在处理环境纠纷时,进行“能动司法”。其次,当前环境问题已经逐渐为全人类所密切关注,环保审判法庭唯有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提下,进行“能动司法”,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的统一。再次,环境司法是实现环境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环保审判法庭在处理环境纠纷时不能因为遇到“疑难”的法律问题而回避对环境纠纷案件的受理与审判,相反,环保审判法庭应当通过“能动司法”积极对环境纠纷作出裁判,救济受到侵害的环境权益。最后,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环保审判法庭在处理环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在案件的受理、审理还是执行等方面,都存在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如果单纯依赖立法的完善,恐怕“远水解不了近渴”,惟有环保审判法庭进行“能动司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寻求环境纠纷的解决之道,才是可行之计。

(二)环保审判法庭具备能动司法的法律基础

1.环保审判法庭能动司法具备相应法律基础无论是“能动司法”还是“被动司法”,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的基础之上。对于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环保审判法庭的能动司法实践的起诉、受理、审理、执行等诸多环节均缺乏法律依据,笔者拟作出如下反驳:首先,在起诉环节。我国部分环保审判法庭试图通过扩大原告资格的范围,使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现实,是具备法律依据的。尽管当前我国诉讼法将原告资格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结合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使用,其实可以建立起“利害关系”。故此,环保审判法庭可以受理由“一切单位和个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其次,受理环节。环保审判法庭在受理环节,通过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要件的摒弃,扩大了其受案范围,同时也使许多生态破坏案件进入环保审判法庭的受理范围,也是具备法律依据的。再次,审理环节。第一,环保审判法庭通过积极行使“依职权调查”的权利,能动的解决举证难问题。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范围的规定。理由是:环境纠纷往往是通过直接侵害环境,然后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此,行为人对于环境的损害或者生态的破坏,“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享有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放宽了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第二,环保审判法庭法官能动的行使释明权,释明的内容包括诉讼请求方面的事项、也包括证据等事实查明的内容。尽管就目前我国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其并没有对“释明权”的相关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对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方面的不明事项,法院应当“释明”相关事项,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并指导当事人依法自行调查取证......。”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法官负有对当事人释明诉讼请求的义务。而且关于释明权,国内外的理论通说均认为其既是法官的一项权利也是法官的一项义务。因此在我国的诉讼模式下,在环保审判法庭的司法实践中,释明权既是环保审判法庭的法官指挥环境纠纷诉讼的权利,同时还是环保审判法庭的法官维护当事人环境诉讼利益的义务。环保审判法庭关于释明权的行使,在没有详细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其具备司法实践和理论合理性。除了环保审判法庭在上述环节的能动司法实践具备的法律依据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加强指导处理环境纠纷方面,为妥善审理环境纠纷案件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文件。2.环保审判法庭能动司法已具备人才基础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等特点,使得环境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加上能动司法本身是一个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一定的价值判断和把握“度”的司法理念,因此,环保审判法庭的能动司法对于人才的要求较高。

当前,我国的环保审判法庭具备进行能动司法的人才基础。笔者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基于如下几个理由:第一,近年,各地法院纷纷提出提高法官的专业知识、法律素养、职业技能等的要求,这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人才队伍,是一个极大的推动。通过能动司法对司法职业化的促进作用,为环保审判法庭的法官队伍的“能动司法”理念的深入和学习,也提供了契机。第二,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是党领导下的职业化司法队伍。法官通常都具备较高的政治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环保审判法庭的法官亦不例外。第三,环境案件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特点,因此,环保审判法庭的司法实践,尤其是能动司法实践,对法官的专业背景要求较高。我国的环保审判法庭在设立之初即开始为环保审判法庭能动司法探索与提供环境法律和环境科学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的辅助性制度。

2014年审判法庭的司法探索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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