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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地区双语法律人才培养体系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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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二、少数民族地区司法人员双语培训的目标定位及培训实践

考虑到众多地区(不限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人民调解组织,主要的审判业务和调处工作对象是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邻里纠纷等,往往无法适用严格的诉讼程序和刻板的庭审模式。知悉风土人情、风俗习惯,使用通用、通俗语言(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清晰透彻地解释说理是法律职业经验的极为重要的一部分。

1.双语司法人员的职责在于促进司法统一和法治统一。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人员一方面代表国家适用法律,一方面要面对本地群众,处理纠纷、确立规则,其首要职责是通过司法裁判使得国家法“进入”本地,司法人员也因此成为传统与现代、城市与乡村、精英与底层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以新疆为例,因受少数民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多元化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审判组织“民族化”①的现象。有学者认为,此种做法的初衷在于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母语进行诉讼,保证法官与当事人能够进行顺畅地沟通和交流,准确清楚地查明案情、核实证据。但也带来诸多弊端,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司法系统内部,尤其是法院内部,少数民族案件自成一体,自我循环,从审理到签批裁判文书,均由少数民族的法官和审判管理人员完成,司法卷宗均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这种做法既妨碍了各民族司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相互交流;加之少数民族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少数民族案件的审理质量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二是审判组织“民族化”的实践做法诱发了“哪个少数民族当事人的案件就应由哪个少数民族法官进行审理”的错误观念,加剧了少数民族当事人的民族身份求异意识。也就是说,少数民族当事人将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错误地理解成排斥其他民族法官,选择本民族法官审理案件的权利[15]。三是严格遵行审判组织“民族化”将使得部分司法机关难以有效运转,尤其是辖区内民族较多、有多种本地通用语的司法机关。审判实践中,部分基层法院不得不采取协调措施来解决诉讼语言问题。例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法院使用汉、哈、维三种语言办公,鉴于锡伯族当事人的汉语能力较高,所以在征得其同意后普遍使用汉语审判。鉴于审判组织“民族化”导致少数民族案件审理的内部循环、司法透明度较低、当事人族别意识强化等弊端的存在,更需要通过加强民汉双语法学教育和司法人员的职后双语培训,来突破现存的族际隔阂、障碍和藩篱,促进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体执行,扩大和延伸国家法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部门是促进边疆地区长治久安、国家司法统一和法治统一的边区。因此,需要一批“优秀”的法律职业者矢志不移、长期奉献。

2.各地司法机关各有侧重的双语培训。为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法官的双语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0)中,明确提出完善培训制度,加强对少数民族法官的双语培训。自2009年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司法机关结合本区司法实务中诉讼语言的使用情况、司法人员的语言能力,纷纷开展双语强化培训。最早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判业务培训的是内蒙古法官学院。从2006年起,内蒙古法官学院开始举办蒙古语文审判业务骨干培训班。为保证双语诉讼及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内蒙古高院组织专家学者编写、出版了《汉蒙法律名词术语辞典》,该辞典共收录15万条词条,共计200万字,是目前国内最权威的汉蒙对照法律名词术语专业辞典。同时内蒙古高院还组织编译了各类《法律法规汇编》(5册)、《法律工作蒙文丛书》(15册),为双语法官培训提供了必要的学习教材和工具书[16]。新疆高院连续4年依托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少数民族法官汉语强化培训班,学员脱产学习4个月,是目前各少数民族省区法院系统中为时最长的双语培训。双语培训工作在课程设计上力图实现(汉语)语言学习和(法律)专业学习的结合,开设司法学(或检察学)、法律专业汉语两门课程,共计216学时,占全部课时数的46.7%;此外开设普通汉语课程4门(基础汉语、汉语泛读、汉语精读、汉语写作),共计324学时,占全部课时数的53.3%(见表5)。同时,新疆高院加大维吾尔文法律资料的编印工作,免费发放维文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和《新疆审判》,于2011年起恢复翻译出版维文版《司法文件选》[17]。青海高院自2009年启动汉藏双语法官培训工作,2009-2012年间先后组织了4次培训班,全省6个藏区中级法院和33个基层法院的150名审判一线法官接受了培训。2012年青海高院出版了《汉藏对照法学词典》,该词典收录法律术语名词1.7万条,共计55万字,是迄今为止国内收录词条最多、内容最系统全面的汉藏法律工具书。2013年青海高院接受最高法院委托,将组织全国性跨省区汉藏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18]。云南省世居少数民族多达25个,司法实务涉及到包括汉语在内的26种语言。针对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后继无人”、难以保障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开展司法工作这一现状,云南省司法系统采取“订单式”培养方案,以求缓解双语法律人才匮乏的问题。从2009年起,为云南省8个民族自治州、20个民族自治县和其他贫困县选拔千余名通晓当地主体民族语言的应届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对其进行定向培养培训。受托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是云南大学和云南民族大学,被录取的学生在这两所大学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学制为4年。但碍于教育资源和少数民族语言书面资源有限(云南省多数少数民族有语言无文字),两所院校都无法提供民汉双语法学教育,所以法律双语能力的获得主要是在实习环节,培养计划规定招录人员需要到基层法院实习,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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