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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文化保守情结

编辑:sx_zhangjh

2014-06-06

浅谈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文化保守情结

一、一个响亮的口号——重塑中华法系

张晋藩先生在2000年曾写了一篇大手笔文章,题目是“重塑中华法系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他这篇文章向学界抛出了近年来法史学界最为响亮的一个口号:重塑中华法系。法史学界不见这样的大文章,久矣。那么,这一举动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我们知道,自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复苏以来,从事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研究的学者大部分都埋头于认知性的具体研究,以弥补学界一直以来对本国传统法制认知不足的缺憾。由于自知对传统把握不够,所以他们一直比较低调,比较谦虚,一直在心平气和地相互切磋对传统法制的特点、成因等的研究心得。没有人想到要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上悬置一个高大的目标,因为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任何高大的目标都离他们太遥远。如今,我们的老辈法史学家张晋藩抛出“重塑中华法系”这个响亮的口号,它无疑在宣告:中国法史学界已经成熟,提出自己的宏伟目标的时刻己经到来。“重塑中华法系”就是张晋藩提出的目标。他先后在后多个场合发出了他的号召。

《重塑中华法系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篇文章最先发表于2000年12月出版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一书中?①,接着又发表在2001年3月出版的《政法评论》?②上。前者是法史学界庆祝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20周年并召开1999年学术年会的成果结集,后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校庆征文结集的续集。www.11665.Com接着,据2003年中国法律史年会论文结集——《中国法制史研究之回顾与前瞻》中的年会综述所说,“张晋藩在会上提出了‘重塑中华法系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主题,得到了与会者的广泛认可”。这是又一次的号召。此外,2005年,他又在《北京日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张晋藩提出了‘重塑中华法系’的新命题”的文章,亲自鼓吹他的“重塑中华法系”主张,并称“为了这一信念(即重塑中华法系),从1980年开始,张先生连续发表了《中华法系特点探源》、《再论中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华法系的若干问题》、《重塑中华法系的几点思考———三论中华法系》、《重塑中华法系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等多篇论文,系统地总结了中华法系的特点及其近代转型,提出了重塑中华法系的科学路径”?③。这以上的证据表明,“重塑中华法系”是张晋藩心中一个深藏已久的愿望,而且他非常希望自己的这一号召被学界接纳。

学界如何回应他这一号召的呢?查看2000年以后发表的论文和法史著作,除了2005年以张晋藩为带头人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组申请的一项名为“中华法系的复兴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科研课题,仍在贯彻张晋藩的精神外,没有一篇论文对“重塑中华法系”这一口号做出回应,没有一本法史著作提及与这个“宏伟目标”之间的联系,可以说整个学界对张晋藩的号召表示了沉默。为什么学界诸公未能“心有灵犀”,领会张晋藩的苦心呢?我们还是来看看张晋藩那篇文章在说些什么吧。

二、为了民族复兴,还是为了保守传统

《重塑中华法系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篇文章中(以下引证文字均出自这篇文章),张晋藩主要阐述的是重塑中华法系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间的联系,以及重塑中华法系的基本纲领。在他看来,重塑中华法系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再生的集中体现,是中华民族文化复兴的重要支点,而民族文化的复兴又是中华民族复兴的重要内容,因此“重塑中华法系”最终服务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样见得“重塑中华法系”是多么“重要”、多么有“使命性”的一件伟大工作!

可是我们稍稍推敲一下张晋藩的论证逻辑就会发现,“重塑中华法系”根本不是要服务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是为了满足一种文化上的保守情结。虽然从英语reserve一词翻译过来的“保守”一词,本来是一个中性词,意为“保留”。但我要明确地表示,我这里是在我们最熟悉的带有贬义的那个层面上使用它的,意即对落后的老古董的极力保留。其实张晋藩完全没有必要打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招牌,来为中华法系研究张目,来给它贴金。中华法系研究,或者说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研究,自有它的学术意义,但没有必要给它上纲上线。硬是要上纲上线,拔高意义,恐怕就别有隐衷。我将要指出的就是,在张晋藩这篇文章的背后潜藏的是一种文化保守主义。

首先我们来看张晋藩提倡“重塑中华法系”是不是一种文化保守主义。他在这篇文章开篇便说,“一个民族的复兴是涉及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其意思很明显是说,中华民族的复兴包括了文化方面的复兴。他给出的理由是,“如果文化水平、道德水平低下,缺乏进取精神、创新精神,没有民族认同感、向心力和凝聚力,这个民族也很难走上富强之路”。言下之意,文化的复兴能提高人民的文化道德水平,增进人民的进取、创新精神,增强民族认同感、向心力和凝聚力,这些好东西当然是中华民族复兴所必需的。

那么他所说的“文化的复兴”是什么呢?我们发现,他在谈“文化的复兴”时,虽然也表现得很“维新”,但却一直强调的是要继承传统的民族文化,保持文化的民族特质。也就是说,在他那里,“文化复兴”被转换成了“传统文化的复兴”或“民族文化特质的继承”。

他紧接着说,“因此,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除致力于实现经济、政治发展的条件外,传统文化的传承是民族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德国以及韩国、新加坡的社会发展都说明了这一点。只有立足于传统文化而又能适应新时代需求的文化建设,才能为广大人民提供改造社会的巨大能动性的精神资源。”

这里他本该论证的是“文化复兴”的重要性,但他论证的却只是“传统文化的传承”的重要性,却绝口不提当代中国文化的重要性,后面补充的“适应新时代需求的文化建设”这一句话不过是掩人耳目之辞。

他又在接下来阐述文化的重要性时说:

“文化的根基在于它的民族性和地域性。民族文化不仅是产生民族凝聚力的内核,也是该民族生命力的源泉。一个民族的衰亡,首先是该民族文化的衰亡,亦即其文化特质的消失。因此中华民族的复兴既是民族文化的特质和继承和发展,而更重要的是努力寻求与现代文明结合,即依据社会的现代化需求,对传统文化加以必要的改造和重建,从而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使之成为民族复兴的伟大精神力量。”

请看,他拐弯抹角说了“文化具有民族性和地域性”这种客观现象,又说了民族文化是民族生命力的源泉这种大方向正确的道理,最终落到“一个民族的衰亡,首先是该民族文化的衰亡,亦即其文化特质的消失”上面。这显然是一种偷换概念的逻辑,在“民族文化是民族生命力的源泉”这个命题中,“民族文化”指的是“民族的全部文化”,而不是单指“民族的传统文化”。但在“一个民族的衰亡,首先是该民族文化的衰亡,亦即其文化特质的消失”这个命题里,“民族文化”却显然指的是“民族的传统文化”。也就是说张晋藩这里把“民族文化”概念偷换成了“民族的传统文化”,目的是要为继承传统文化张目。故而,他的论点最终落脚于“民族文化的特质和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然而,对近百年来形成的中国现代新文化,他却只字不提,似乎完全无视百年来中国文化发生的变化。

一旦把“文化的复兴”转换成“传统文化的复兴”,那么在张晋藩那里,复兴传统文化也就获得了“服务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崇高意义,保留传统文化就获得了正当性。他也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重塑中华法系”也是一项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业了。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传承与改造就成为中华民族文化复兴的重要支点,而传统法律文化的再生集中体现在重塑中华法系上”。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文化保守情结,这就是张晋藩打出“重塑中华法系”口号的整个逻辑。由于我们说他在这一逻辑过程中,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所以“重塑中华法系”根本就不能抵达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价值目标,而只能止于实现中国传统文化的复兴这样一个文化保守主义的目的。所以说,张晋藩提出“重塑中华法系”不是为了民族复兴,而是为了保守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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