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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学术期刊数字化的版权保护问题再认识

编辑:sx_zhangjh

2014-05-22

浅谈学术期刊数字化的版权保护问题再认识

一、学术期刊数字化版权保护的存在问题近年来,我国学术期刊数字化出版快速发展,绝大多数学术期刊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和维普资讯等数字出版平台全文上网,有的还在国外数字出版平台上网,大部分期刊建设有网站。国内外一些数字出版运营机构加快进入学术期刊出版市场,通过联合办刊、合作出版等形式,达到盈利目的。“在数字出版快速发展的同时,期刊出版遇到了一系列新问题,甚至是挑战,版权争执之多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纵观数字化版权保护的现状,学术期刊数字出版主要存在如下问题如下:

1. 数字出版经营模式不成熟,权利人产生信任危机。主要原因是学术期刊数字版权的利润分配不平衡,作者和期刊社等权利人都不能从中获得合理的回报,侵权现象常有发生。

2. 数字版权纠纷不断。一些数字出版企业“利”字当头,从成立伊始就打着“高科技”的旗号,以攫取权利人利益为目的,有的以取得授权成本太大或者无法获得授权为由,大肆侵权盗版,对学术期刊数字版权的侵权行为非常严重。

3. 数字版权纠纷赔偿难以计算,对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不够。国家对于网络授权没有统一的使用费指导标准,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判决赔偿的数额不一致,权利人维权成本高,获赔很少,有的甚至是赔本打官司。

4. 授权通道不畅,作者、期刊社与数字出版商作为市场的参与方对接不好,缺少学术期刊数字版权交易平台,海量授权难以解决。不管是传统期刊社、文化公司、作者,还是数字出版的技术提供商、运营商,如不解决版权人的授权问题,数字出版产业链的每个环节都会有较大的侵权风险,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学术期刊数字出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构成数字出版侵权行为的要件主要有两个:一是行为违法,即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版权造成了损害,并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是存在损害的事实,即侵权行为人在客观上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失。

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给版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则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数字出版侵权行为有三种典型的表现形式:

1. 传统媒体的侵权行为。如未经版权人同意,将互联网上的学术期刊作品下载发表,从而引起网站对传统媒体提起诉讼。

2. 网站侵犯数字化作品版权的行为。主要是网络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版权的侵犯,如各大网站之间违规的复制、转载行为。

3. 网站侵犯传统学术期刊作品版权的行为。比如未经版权人许可,将作品通过数字化处理上传到网站上供他人使用。

对于上述第一种侵权行为,只要证明了主张权利的人是真正的版权人,侵权事实就比较容易认定,侵权行为人相对明确。而后两种涉及较多的技术因素,情况较为复杂,其侵权责任的承担通常涉及数字出版的服务提供商。

三、对学术期刊数字化版权进行保护的主要方式1. 技术措施是学术期刊数字版权保护的关键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功能,主要是加快技术创新并加以应用,用技术来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成为数字领域中维护版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例如,通过开发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A认证技术等方法,有效阻止、限制或禁止不正当接触乃至复制网络作品的行为,保护版权人的权益和网络文献信息安全。

2. 法律手段是数字版权保护的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对学术期刊数字版权的保护,一方面是要强化法律意2011.655VIEWPOINT观点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我国先后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版权规定》,修改了版权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在保护版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正当的财产权利及其基于这种权利带来的财产性利益的同时,也要“为权利的行使设置边界,为权利人的行为划定篱笆”

调节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保证网络作品得到合理使用。

当学术期刊数字版权受到侵犯时,还可以采用行政干预、仲裁和司法处理三种途径对其损害予以补救:

行政干预。根据版权法和其实施条例及版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如有对版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与版权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仲裁。我国版权法第54条规定,版权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版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司法处理。如果被处罚人不愿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侵犯版权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侵犯版权罪,司法机关依法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3. 学术期刊数字版权保护还有赖于加强道德的规范与调控法律的共性不能完全涵盖学术期刊数字版权保护中的特殊性,技术的受动本质要求人们对其予以理性的应用。道德作为人类的一种自律机制,能克服技术与法律的不足,时刻约束和监督网络主体的行为。首先,要建设完善的网络道德体系。其次,强化信息伦理教育,引导人们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公正、平等地利用和传播信息资源,理性地权衡自己的信息使用行为,在更广泛、更基础的层面上保护学术期刊数字版权。最后,坚持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主体性标准,完善网络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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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版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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