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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数字版权法律制度盘点

编辑:sx_zhangjh

2014-05-22

关于中外数字版权法律制度盘点

1 中外有关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数字版权侵权问题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难题。版权保护问题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进程中的一块短板,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数字出版产业才能获得长足发展。同时,版权保护问题更像是一道制约着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坎,迈过去前途一片光明,迈不过去则前功尽弃。因而世界各国都在思考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应该如何应对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冲击,也在积极探寻行之有效的立法解决途径。其中,美国、英国和德国等出版产业在全球居于领先地位的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数字版权法律制度,日本和韩国作为我们的亚洲邻国,其数字版权法律的成功之处也非常值得借鉴。

1.1 美国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现状及特点美国是全球出版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出版法律最为完善的国家。美国政府非常重视版权保护,版权立法和修订频率不断提高。通过立法,版权利益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晰。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为美国出版业健康、良性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

1.1.1 美国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现状美国有关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制度从最初美国众议院关于《1976年版权法》的说明(表演和展览的设备或程序,“包括所有种类的放大声音、形象的设备,所有种类的传输器械,所有类型的电子传送系统,以及其他所有的现在尚未使用甚至尚未发明的技术和系统” )为网络版权的适用提供依据开始,经历了《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在线版权责任限制法》和《澄清数字化版权与技术教育法》《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和表1 美国有关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规定名称 年份 相关规定《版权法》 1976在表演和展览的设备或程序中包含了电子传送系统及尚未使用或尚未发明的系统,为网络版权的适用提供了依据。

《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1995扩大了发行权的范围,涵盖了数字环境下的信息传输,并论述了技术保护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与版权保护的关系,建议增设专门的立法。《在线版权责任限制法》和《澄清数字化版权与技术教育法》1997限制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侵权责任,要求版权人履行通知的程序并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设置了“避风港”。《千禧年数字版权法》 1998详细规定了技术保护措施及版权管理系统,并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进行限制,其核心是第1201条的反规避条款。《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补偿法》

2000加强了针对侵犯版权人版权行为的民事处罚力度。《规范对等网络法》 2002保护对等传输中享有版权的作品,对传输者的责任进行限制。《数字媒体消费者权利法》2005如果消费者不是以侵犯着作权为目的而绕过着作权保护技术,则不应受到禁止,另外在不侵犯着作权的前提下使用的硬件及软件的开发与发布应视为合法。《家庭娱乐与版权法》2005要求以刑事手段保护电影作品尤其是预览影片的版权。《数字消费者知情权法》2009要求对数字内容设有技术措施的生产者和发行者在销售之前向购买者披露技术措施的性质和有关情况。

1.1.2 美国有关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特点(1)美国数字版权法律细致、具体,操作性很强美国是数字出版产业最为成熟的国家,很早就开始注意数字版权的法律问题,发展至今的美国数字出版版权法律规定都比较细致和具体。以《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规定为例,这个规定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给予了较高的保护水平,“允许以数字方式准备作品的三份复制件,但任何时间不能使用一份以上的附件,其余的复制件留作备用;对已出版作品的复制件不再强制使用版权标记;授权可以为保存目的制作数字复制本”。这种细致、具体的规定在确认数字环境下图书馆职能不仅不能削弱还必须加强的前提下,有效地保护了图书馆的利益,在实践中有很强的操作性。

(2)美国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修订频率较高现代数字媒体和技术的影响无处不在,各国都在陆续修订相关法律条文以适应技术进步带来的新变化,美国修订数字版权法律制度的频率之高值得关注。以《版权法》和《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为例,《版权法》自1976年颁布之后又陆续通过60 多个法案进行修订,《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自颁布后也是每3年修订一次。面对信息技术和网络手段的突飞猛进给数字出版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改变,美国的数字出版法律能及时对产业进步做出反应,形成了良好的法律修订联动机制。

(3)美国数字版权法律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包容性美国的立法技术先进,数字出版法律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包容性,为其他国家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模式。比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出台了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门法,但是美国1995年的《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指出:美国不必再专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现有《版权法》赋予权利人的公开表演权和公开展示权就足以覆盖这种新的传播方式。因为依照现有法律,这两项权利在美国的内涵是相当广的,不仅包括直接意义上的表演和展示,还包括借助任何装置和过程实现的表演和展示。

1.2 英国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现状及特点英国的版权法隶属于英美法系,该法的理论基础在于强调版权是财产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在商业利用中反映出价值的产权,这一点与大陆法系基于“天赋人权”所规定的作者权有很大不同。在英国版权被当作财产权对待,其立法方面呈现一些显着特点,比如“合理使用”制度—版权人有权决定作品以何种方式被使用,合理使用的规定只是允许一些有限制的可实行的行为。从历史上看,英国的版权保护走在世界前列。

1709 年通过的《安娜女王法》是英国有关版权问题的第一部专门法,是近代英国版权制度形成的标志,同时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对后继的美国等国家的现代版权制度产生了直接影响。英国自《安娜女王法》颁布之后,陆续颁布过1814年版权法、1842年版权法、1911年版权法及各种单行版权法规。英国出版业成为全球翘楚由来已久,这不仅与他们有专 / 稿TOPIC162013年 科技与出版 第 1 期发达的文化水平作为支撑有很大关系,也与英国拥有完善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密切相关。目前英国版权法沿用的是1988年的《版权、设计和专利法》。

随着近年来数字出版的迅猛发展,英国也相继修订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以应对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出现的新问题。除了《版权、设计和专利法》之外,英国关于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还有1997年的《数据库版权与权利条例》、2003年的《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及2010年的《数字经济法》等等。目前,英国法律界和出版界正就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出现的新问题展开热议,比如如何修正有关着作权许可的法律以使消费者能够廉价地获得更多的数字内容、无法查明着作权人的作品的许可问题等等,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如何减少和防止版权的网络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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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版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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