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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研讨论文:纳税人返还请求权

编辑:sx_yangk

2015-11-05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最新税收研讨论文

纳税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由法律、法规确认、保障的权利和利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权利。纳税人的权利是基于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因而有权在整个税收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纳税人与征税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主体,他们在税收法律关系中都享有权利(权力),并各自承担相应义务。在我国税收立法中对纳税人的义务和征税主体的权力规定得较为充分,在税法学界对其研究也较为深入,而对纳税****利的规定在立法中则较少,在法学研究中只是在近几年才兴起的。但是,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看,二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只有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才能使其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这是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纳税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纳税人的返还请求权就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本文将从纳税人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及性质、法理分析及产生原因、权利的行使等几个方面,来阐述纳税人的返还请求权。

1 纳税人返还请求权的概念。所谓纳税人的返还请求权或称纳税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纳税人的还付请求权,虽然名称不同,但其权利的实质是相同的,都是指纳税人没有法律原因而履行了缴纳税款的义务,或者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尚有法律原因存在,但在缴纳后该法律原因消灭,纳税人享有的可以请求将已缴税款予以返还的权利。对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依法及时返还,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纳税人的返还请求权,许多国家(地区)的税收法律都有明文规定。例如:日本《国税通则法》规定:“国税局长、税务署长以及海关关长,在有还付金及与国税有关的超纳或误纳金时,应不得迟延,给以资金还付。”另外,《地方税法》也规定:“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在有属地方政府内的超纳或误纳金的征收时,应不得迟延予以还付。”《德国租税通则》规定:“无法律原因而缴纳或返还租税、租税退给、担保责任金额或租税附带给付时,为其计算而为给付之人,得向受领给付之人请求退还所缴纳或返还之金额。缴纳或返还之法律原因嗣后不存在者,亦同。”我国台湾地区《税捐稽征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对于因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溢缴之税款,得自缴纳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具体证明,申请退还;逾期未申请者,不得再行申请。”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 纳税人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权力,是公法上的金钱给付请求权。纳税人的返还请求权,实际上是前一种权力的反转,它们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两种权力(权利)人不同的请求权。因此,就纳税人返还请求权的性质而言,应该同为公法性质的返还请求权。一项法律关系究竟为公法性质或者为私法性质,应该依照其所适用的法律认定。适用公法之法律关系,为公法法律关系;适用私法之法律关系,则为私法法律关系。税务机关基于其特殊的地位,对于没有纳税义务的人,可以以行政行为促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甚至可以强制其缴纳税款。由于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处于非平等地位,所以,税务机关行使的是公法上的请求权。因此,作为税务机关公法上的请求权的反转,即纳税人的返还请求权,由于二者适用的法律性质相同,应同样属于公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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