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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税收理论论文:增值税转型改革

编辑:sx_yangk

201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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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增值税,即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时,向消费者或使用单位收取的销项税金与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金之差。1993年税改时,我国开始实行增值税,将原来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统一实行了购进扣税法。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抵扣进项税额,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分为两档。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召开党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了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根据企业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抵扣方法的不同,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

指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资本性资产价值中所含的进项税款。就整个社会来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消费产品的生产总值,即征收的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一致,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对固定资产在全部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的行业或企业,即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或企业,带有明显的重复征税因素。

2.收入型增值税

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对资本性资产所含的进项税款,只允许扣除当期其折旧部分所含的进项税款,即以销售收入减除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和折旧等投入的中间性产品的价值后的余额为课税增值额。其计税依据相当于工资、租金、利息、利润之和。就整个社会而言,其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从理论上讲,收入型增值税与增值税的理论涵义是相吻合的,但由于资本性资产的损耗与转移是分期分批进行的,其价值转移过程中不能获得任何扣税凭证,不便于采用现在所实行的发票扣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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