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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债研究论文:地方政府债券

编辑:sx_yangk

2015-11-05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有关国债研究论文

公共产品理论将公共品分为纯公共品和准公共品。公共品具有分层和分地域特点,中央政府提供国家公共品,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品。无论提供国家公共品还是地方公共品,政府都必须拥有相应的征税权和举债权。

地方政府债券(LocalGovernmentBond)也叫“市政债券”(municipalbond),后一称呼源自美国。它是指地方政府或其下设机构为提供地方公共品的需要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的活动。美国、德国(联邦制国家)、日本(单一制国家)以及一些东欧转型国家等存在与国债体系并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体系。地方政府债券有两种形式:一般责任债券和收入债券。其中一般责任债券(generalobligationbonds)以发行人无限征税能力为保证;收入债券(revenuebond)的发行人以经营所融资的项目而取得的收入作为对债券持有人的抵押。发行短期地方政府债券的目的是弥补费用支出和税收之间的季节性和暂时失衡,发行长期债券则是解决长期资本项目(如学校、桥梁、道路及飞机场的修建)融资困难以及弥补源自当期经营的长期预算赤字。地方政府债券吸引投资者的原因在于低风险(有地方政府信用作担保,比一般有价证券风险低)和较高回报率(地方政府信用度低于联邦政府或中央政府,因此收益率比国债高)。地方政府债券的另一特点是它的免税特征(利息收入免税),相对于其他证券品种而言,投资者从中受益颇多。

中国政治体制采取的是单一制,人、财、物方面均呈中央高度集权态势,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和举债权。中央政府可以发行国债,但地方政府却不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994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文禁止各级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995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一般均以地方政府信用为担保,这都从立法方面构成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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