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财政税收 > 国债研究论文

关于2014年中国发行地方公债的探索

编辑:

2014-02-17

(二)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缺陷仍相当突出。

1 财政体制欠公开透明,财政监督缺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形成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失范是重要原因之一。由于财政制度供给失衡,地方政府具有恶意透支的倾向。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审计欠透明,地方财政厅编制财政预算项目上并不详尽。我国预算草案科目分为“类、款、项、目”四级,多数地方政府的预算科目至多到“款”,没有具体的“项”和“目”,形成一笔看不清的账。我国的《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发行地方债券,实际中许多地方政府变相操作,如成立投资公司进行融资,最后破产而形成地方债务。地方财政预算审计不到位,造成地方政府可以随意增加财政支出。我国并没有地方政府破产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有的地方政府债务最终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政府更是肆意欠债。

2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分配制度欠规范。分税制设置中的中央政府倾斜色彩浓,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空间不断被打压。1994年实施分税制的主要目的在于改善中央政府的财政支配能力,地方政府的财政支配能力迅速下降。我国地方政府没有主体税,因此财政收入来源中中央的转移支付显得相当重要。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在财政转移规模较小的基础上,出于政治考虑和地区要价能力的差异,地方政府获得的财政转移差距较大,不足以缓解省际间的不平衡。出现了落后地区地方政府负债严重,财政赤字缺口不断扩大,客观上形成了地方政府债务的恶性循环。

3 地方政府对预算外资金的依赖一定程度上导致财政失控。预算外收入1953年从前苏联引进,由于预算外收入无须和中央分成,地方政府有扩大预算外收入甚至将预算内收入转移到预算外的动机。分税制实施后,由于无法通过中央财政转移获得足够的财政支持,地方政府开始大规模使用预算外资金。2002年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达到4039亿元,占全国90.25%;地方预算外支出3572亿元,占全国比重93.2%.这主要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收费收入获取了新的预算外资金来源。可以说,预算外资金制度为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4 政府人员编制随意性形成地方债务压力。地方政府人员编制经费受到严格控制,但相应的政府职能改革不到位,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与可支配的财权不对称,为维持地方政府正常运行,越是基层地方政府,编外人员比重越大。这些人员的费用开支无法通过上级财政拨款获取,地方政府更多以收费形式解决。政府机构过度膨胀使本已吃紧的地方财政承受更大的压力,但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是地方政府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举债成为最后的选择。

5 地方政府行为企业化是地方政府负债的隐患。大量的国有企业下放到地方政府手中,这些国有企业经营业绩对地方财政收入、地方就业率及地方官员政绩等具有密切联系,出现国有企业命脉与地方政府业绩捆绑的结果。地方政府承接了中央政府下放的这些责任,但地方政府并不具备解决这些问题的财政支配能力,于是地方政府便开始利用行政资源、政府信誉、非市场行为等进行操作,政府非法担保大行其道,但国有企业机制改革的滞后使之无法适应市场竞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包办角色仍在延续,这些投资项目的失败就形成政府负债的隐患。⑧

三、对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政策建议

(一)发行地方公债应建立的机制。

1 严格遵循发债原则。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必须遵循发债原则,使债券的发行、偿还真正得到保障。不能滥发、偷发地方债券,以免造成偿付危机,影响政府的债信,更应杜绝隐性负债和公募债券并存的情况发生。地方政府在获得发行债券的权利之前,必须清理所有的隐性债务,并不再增加新的隐性负债,从而理顺地方政府负债形式和总量。

2 建立约束监控机制。要建立群众、地方人大、财政部地方公债司三级监督机制。特别要加强地方人大的审查、监督作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对地方公债的发行规模、使用方向、还本付息等享有审查权和监督权。这是控制地方政府短期行为和滥发公债的重要保证。

3 建立可靠的偿债机制。地方财政必须建立专门的偿债基金,除地方政府发债所建项目交付使用后产生的效益直接拨入该基金外,每年年初预算时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地方公债的还本付息支出,而且新发债务收入不能用于偿还旧债。财政部地方公债司可对各地财政偿债基金的安排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各地债券信誉的重要条件。⑨

(二)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政策选择。

1 通过立法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权利。(1)提请人大常委会申请修改我国《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限。(2)制定《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法规》,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资金用途、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发行利率、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等作出详细的法律规定,使地方政府债券在发行、流通上有法可依。(3)对地方政府市政债券的发行采取审核制,地方政府必须符合有关条件,如财政收支状况是否平衡、资金投向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还贷是否有保证等,才考虑是否准予发行;尤其是在发行初期,应着重对地方发行市政债券的数量和规模加以必要的控制。

2 市政债券制度的构想。(1)市政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即对申请发债的地方政府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对发行主体资格年限作出一定限制,通过对市政债券的综合信用评级来确定发行主体的发行资格。(2)市政债券发行的期限。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投向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期较长,其效益的产生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等特点,市政债券发行期限的设定上应尽可能地安排为中长期。(3)市政债券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在市政债券发行初期,发行对象应主要以发行地区当地居民和金融机构为主。当市政债券进入稳定阶段后再考虑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4)市政债券的发行利率。市政债券的风险低于一般企业债券,略高于国债,因此,市政债券的发行利率一般来说要低于企业债券利率,高于国债利率。(5)市政债券的可流通性。市政债券原则上不实现上市流通,但需要积极发展其场外交易市场,以满足投资者的流通性需求;等条件成熟以后再逐步考虑实现部分资信较高的市政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6)市政债券发行形式应以收入债券为主。以项目的收益作为偿还基础的收入债券明显优于以政府的税收收入为基础的一般责任债券。因此,在市政债券发展初期,以收入债券的发行作为切入点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7)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商业资信评级制度。目前,我国大部分评级机构是以银行为主体,或以银行为依托建立起来的,这种格局容易造成资信评级的信息扭曲,也将削弱债券市场的有效性;影响投资者与交易者的决策行为,造成债券市场价值与真实价值的偏离。因此,要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商业资信评级制度。(8)建立完善的市政债券信用监控体系和监管制度。建议在现有证券监管的主体。市政债券专项监管机构应具体负责建立监管体系,指定监管方案,颁布监管法规,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等多方面的监管工作。⑩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