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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的避税性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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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3 转让定价的避税特征剖析?

3.1 客观要素——形成形式或处置的异常性?
由于民法承认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因而存在形式与形成可能性的滥用问题。换言之,为达成某一经济性效果,采用了与通常方法不同的异常性方法。若不考虑、检讨具体事件下的特殊事由,则不能据以决定。即使是异常时,也不能仅由外部观察而判断其行为异常性与否。此时,首先应调查纳税义务人选择异常的形成形式或处置的理由后,再检讨该理由对于纳税人是否正当。若事实上存在正当理由,就不能径自否定其异常性,避税也就不成立。 ?
关联交易主体利用其对交易的特殊控制(影响),采取与市场价格相去甚远的转让价格进行交易。这一特殊价格存在于一切关联交易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劳务交易、有形资产交易、无形资产交易等。探究转让价格与独立交易价格之间差异的形成原因可知,就是因为采用了与通常的独立交易不同的关联交易方式,且事实上也不存在正当理由。由此可见,转让定价具备了避税的客观要素。?
3.2 主观要素——避税的意图?
所谓避税的意图,指谋求税收上利益的意图。但这种意图肯定不会明白地表示出来,因而对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困难。?
如何减轻总体税负是指定转让定价策略时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避税意图隐蔽性特征,对于避税人来说是不可能公之于众的。而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要认定转让定价行为又不能欠缺这一要件,但实际中往往是很难就避税目的进行举证。因此一些国家税务当局在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查时,为摆脱被动局面,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将举证责任移交给纳税人。这一规则的引入对解决这一构成要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要求关联交易人自己来证明其转让定价行为不是出于避税的目的,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那么就可以认定转让定价这种异常行为是基于避税的目的。?
3.3 效果要素——节税的达成或期待?
从字面上就可以得知,税收负担减轻的发生或期待便属于避税的效果要素,若欠缺这一要件,则税收规避便不能成立。?
关联企业总希望通过转让定价来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通常的做法就是通过调高或调低转让价格,将利润由高税率地区向低税率地区转移,或利用税收优惠的地区差别进行避税。转让定价行为的完成也使得这一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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