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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债转股的财务问题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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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1

此外,从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离的法律现实看,银行不能直接把对企业的债权转为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只有再成立单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购买承接银行的债权并负责转达为对企业的投资。这种制度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风险但又加大了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实际上风险是被转移而未化解。同时,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又会产生不负责任的道德风险。但对债务人来说,债权人的变更关系不大,其风险依然是如何走出经营和财务困境,实现盈利。

再者,债转股还要基于这样的前提,就是从会计角度看债务人还是处于持续经营状况,而不是即将破产或清算。只有债务人持续经营,债权人变为股东后才有可能使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有利的变化,最终扭亏为盈。换句话说,债务人在财务和经营上还有挽救的余地,债转股才成为可能,才适用债务重组会计。否则,只有债务人破产清算,债权人承受损失,此时只适用破产清算会计。因此,要正确判断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是能够持续经营,还是将破产清算;然后我们才能确定其能否进行债务重组以及应适用什么样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

二、债转股中的财务问题

(一)从债转股的财务风险角度分析。债转股本身是一项财务行为,根据财务学的一般原理,在正常情况下,股权投资的回报应高于债权投资。

这主要基于两点:一是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对称。通常债权的风险要低于股权,因此其回报(利率)也低于股权(资本收益率)。债转股实际是借贷资本“异化”为产业资本(不良贷款虽有账面价值,但已不同程度失去流动性,事实上也已成为被国有企业长期占用的资本金),于是信用风险就转化为资本风险。是所谓的“税盾效应(TAXSHIELD)”,即债务成本(利息)在税前支付,而股权成本(利润)在税后支付,因此企业如果要向债权人和股东支付相同的回报,实际需要生产更多的利润。

例如,设企业所得税率30%,利率10%,企业为向债权人支付100元利息,由于利息在税前支付,则企业只需产生100元税前利润即可(企业完全是贷款投资);但如果要向股东支付100元投资回报,则需产生100,(1一30%)=143元的税前利润(设企业完全为股权投资,因此“税盾作用”使企业贷款融资相比股权融资更为便宜。

表1日本、美国和我国制造业平均负债率(%)

1998 1989 1990 1991 1992

中国65.5(1995)65.1(1996)65.4(1997)65.5(1998)

日本65.2 63.7 63.6 63.0 62.4

美国58.0 59.5 59.8 59.5 63.0

表2制造业单位资产销售收入比较

1998 1989 1990 1991 1992

日本1.01 0.96 0.98 0.97 0.94

美国1.11 1.09 1.07 1.03 1.03

1994 1995 1996 1997

国有企业0.57 0.55 0.51 0.47

外投企业0.72 0.77 0.73 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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