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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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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7

1 对预测性财务信息内容的界定。包含对利润、收入(或亏损)、每股盈利(或亏损)、资本成本、股利分红、资金结构或其他财务事项预测的陈述;公司管理者对未来运营的计划与目标的陈述,包括有关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计划与目标;对未来经济表现的陈述,包括管理者在对财务状态分析与讨论中的任何陈述;任何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假设前提及其相关事项的陈述;任何证券管理机构可能要求对上述事项预测与估计的陈述。

2 前瞻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的区分标准的确立。强制性要求披露的前瞻性信息与自愿性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的根本区别在于已知趋势或事件的确定程度上,强制性披露是建立在目前已知的趋势、事件和可以合理预见将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因素的基础上的,例如已知的未来劳动力或材料成本的增加;而自愿性披露涉及对未来趋势事件或不确定因素的猜测,其可观测性完全是建立在现实假设前提的基础上的。这类趋势、事件或不确定因素对公司的影响远比前瞻性信息具有可确知性。

3 安全港规则的确立。1979年,美国SEC采用证券法Rule175和证券交易法Rule3b-6,为自愿性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提供了免责制度———即安全港规则: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并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或确认,便不被视为虚假或误导,即使现实与上述预测不符。但1979年的安全港规则仅是适用于在上报SEC文件中的书面陈述。1995年美国通过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强化并确立了法定安全港规则———它由两个基本要件构成:一是与预测性信息相伴随的警示性提示的充分性, 这里的充分性的主要含义是指,一般性的警示不足以构成有意义的警示性陈述;所有可能影响预测性陈述实现的重要因素都必须在警示性声明中揭示。二是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心理确知要件,即发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士真实地相信这种陈述;他们有合理的理由这样相信;陈述的发出者在当时并不知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陈述准确性产生重大损害的事实。如果上述三个事实性陈述中有一个是不真实的,这种预测性陈述便可能受到民事诉讼。

4 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财务预测准则和制度。在1975年至1985年的10年间,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先后发布了《财务预测编制制度指南》、《财务预测揭示与说明———立场声明75—4》、《财务预测检查指南》、《财务预测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预测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预测财务报表指南》,使预测性财务信息更能反映公司的客观情况,使市场价格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其本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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