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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币现金池管理中的税收2014年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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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二、本币现金池业务产生的税收和费用问题及相应对策

(一)产生的原因

虽然现金池已经成为国际上集团资金集中化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但只是在最近几年,它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被国内银行市场所推出。尽管当前有越来越多的集团企业已经或正准备使用现金池产品,可是目前国内的现金池产品仍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的约束,本币现金池管理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具体来说,在现金池结构下,子账户和母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导致了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真实转移,但是这种转移是没有贸易背景支持的,这就形成了公司间的借贷,而公司间的借贷是我国《贷款通则》中所明令禁止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款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禁止企业之间非贸易结算项下的资金自由流动,法人之间想要共享现金资源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运作。但是即便是采用委托贷款方式,法律也有限制,如中国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禁止国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简单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贷款被作为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一种方法,但是委托贷款模式也意味着额外的税务成本——利息营业税,且每次交易还必须缴纳印花税,因而就产生了一系列的税收和费用问题。

(二)具体问题及相应对策

1.印花税

根据我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05%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此根据规定委托贷款必须按照每笔贷款金额的0.005%缴纳印花税,且一笔交易交一次。现金池是基于委托贷款模式下企业内部资金的划拨,其中因委托贷款而产生的应缴纳的印花税可由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约定支付方,一般由贷出方支付,由银行进行代扣代缴。

印花税在多数情况下是每发生一笔交易或每签订一份合同就要进行缴纳的。在现金池模式下,企业每天会产生大量的、频繁的资金的上拨和下划。特别是那些比较大型的企业集团,它们拥有多个子账户,每天基于现金池而发生的委托贷款的数量就相当的可观。如果按照之前所说的委托贷款逐笔缴纳印花税的话,势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与现金池所提倡的高效的资金管理理念背道而驰。

但是企业也不是无计可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有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目前很多企业也已经意识到了频繁纳税的烦琐,为了避免每笔委托贷款都要进行印花税的核算,企业比较普遍的一种做法就是事先和银行商定一个委托贷款的总额,然后到当地的税务部门提起申请和备案,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后,再根据这个总额来计算所应缴纳的印花税。

因此,在印花税的缴纳上,企业和国内银行可以借鉴花旗、汇丰等外资银行的操作。在与客户签约时,分别估计现金池结构中参与各方每日可能进行委托贷款的最大金额,并根据该金额一次性缴纳印花税,若企业在一段时期(一般是一年)内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发生额超出原先设定的最大发生额时,银行再补收印花税。不过,企业和银行怎样确定总额标准,签订合同的期限怎样确定的具体问题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进一步的相关政策来进行解释。比如把总额定为营业额的10%,合同期为1~3年等,使企业的操作可以具体化。

2.利息支出

在现金池框架中,子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要逐笔征税,不能轧差结算,因此,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是计算营业税、所得税的重要依据。计算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利率依据在目前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拆放资金的话,应参照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的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这就产生了实际操作上的具体问题:究竟超过或低于标准的百分之多少算作畸高或畸低?

通过查阅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利率的相关通知文件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央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情况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40号),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根据《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2。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浮存贷款利率时明确指出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

这样一来,对于委托贷款利率的设定基本上就没有了上限和下限的限定。在现金池中,企业实际所采用的利率就是由集团企业内部自行商定的利率,在此过程中,银行一般也不会介入,不过企业也不能完全随意地设定内部资金划拨的利率。大多数企业采用的做法是:如果放贷企业没有财务负债,其放贷下限没有规定,只是不低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了避免有少交营业税之嫌;如果放贷企业本身有财务负债,则其放贷款不低于其借款成本,为了避免有转移价格之嫌。这种做法不仅节省了相关的利息费用,还避免了相关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企业内部利率定价涉嫌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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