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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试大纲第三章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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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二、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购买方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1.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

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除外)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和经济业务的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

(1)建筑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

(3)娱乐业的税率为5%。20%。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已纳入“营改增”范围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执行增值税税率。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2.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业务发生并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对某些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2.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l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3.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建筑业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出租、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批发、零售应税消费品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适用税率为5%。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三)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我国消费税的税目共有14个,分别是:(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汽车轮胎;(8)摩托车;(9)小汽车;(10)高尔夫球及球具;(11)高档手表;(12)游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实木地板。其中,有些还包括若干子目。

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应税消费品的税率不同。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征收,即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即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即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我国目前只对卷烟和白酒采用复合征收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

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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