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辅导民事法律关系

2012-01-31 11:35:03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总结归纳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辅导民事法律关系,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掌握:

1、民事法律关系:(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即它首先是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属于上层建筑的思想社会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中介;它是受国家强制力所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等。(2)特征:①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平等;②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③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财产性与补偿性。(3)分类:①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所高速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最基本的划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②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可以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1)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简称法律事实。(2)特征:在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这三者中,民事法律规范是据以认定民事法律事实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和实际发生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共同结果。(3)分类:按照其是否直接包含人的意志,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3、民事权利:(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特征:没有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就无法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能成立。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赋予的,体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3)分类:①按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②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③按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④按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⑤按权利形成的特点分为:原权和救济权;⑥按民事权利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4、民事义务:(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千米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特征:民事义务不问义务人意思如何,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更、抛弃;如果不予遵守,则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和制裁,这也符合一般的法律义务的性质。但民事义务与一般的法律义务所不同的是,这种义务通常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它处于具有平等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事义务的本质,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一种不利益。(3)分类: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5、民事责任:(1)概念: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2)特征:①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②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③民事责任的范围是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3)分类:①按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不同分为(基本的划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②按民事责任的方式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熟悉: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概念: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可以分为绝对的发生和相对的发生。绝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原始发生的,而不是从其他主体处转移过来的。相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继受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污染关系户的变更概念: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中的一个发生变化。

3、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概念:是指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终结。它包括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了解:

1、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按性质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其中: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2、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三要件:损害、过错、因果关系;(2)四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主),又称过失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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