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解析

2014-09-11 09:46:33 字体放大:  

2014年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解析

注册流程

①受理→②区县建委初审→③市建委复审→④决定→⑤告知

办理程序:

一、初始注册

(一)注册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二)所需资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三)受理程序: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受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二、变更注册

(一)注册条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二)所需资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三)受理程序: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三、延续注册

(一)注册条件: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二)所需资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三)受理程序: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四、增项注册

(一)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二)所需资料(参照初始注册):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