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三)

2014-09-10 17:50:19 字体放大: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三)

第二节 建筑突出物

第2.2.1条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基它地下管线。

第2.2.2条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在人行道上空:

1、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50m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三、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四、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注:人行道上空突出阳台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2.2.3条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第2.2.4条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2.3.1条建筑高度的限制

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一、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

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第2.3.2条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的部分。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一章第1.0.7条第九款所指的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上条第三款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第四节 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第2.4.1条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一、建筑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按用地分区制定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

二、在既定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层的屋顶平台、底层、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地、永久提供作公众交通、休息、活动之用时,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用地内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可予提高。开放空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