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2014-09-10 17:53:17 字体放大:  

详细解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许多人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不太了解,下面给大家详细解析一下吧!

解读一:注册建造师的概念。现在有的人说自己是建造师或者是注册建造师,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取得了证书可以称之为建造师,但不能称为注册建造师,只有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且要记住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人员。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光是建造师没有什么意义,要是注册的才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解读二:建造师的监管部门: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管。这表明十个专业并非是同一个部门进行监管,也需要跨部门配合。而且行政区域内的建造师注册、执业活动监管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解读三:申请初始注册的条件:其中的第(一)、(二)、(四)条与以往的监理和造价初始注册条件类似,但第三)条耐人寻味,照这一条件,应该是先继续教育方可申请初始注册。但结后第十一条可知:初始注册的如果在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的可以免继续教育,逾期超过三年的,应开始继续教育。这样04年和05年通过的同行们就有些不爽了,时间缩短了,有的甚至再一段时间找不到合适的单位就要开始继续教育才可申请初始注册了,因此奉劝各位提前开始联系单位,不要再等待。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解读四:审批证书的程序和时间:建造师的注册审批手续:一级由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10日内审查完毕,变更注册为5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20日内审查完毕,变更注册为1日),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变更注册为5日);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二级注册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最终只须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关于二级建造师是否可以跨行政区域没有明确的说法,照目前的管理流程以及二级建造师的注册规定推断,二级建造师很难跨省流动注册(一家之言,供参考)

解读五:证书和印章的保管者: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这一条很清楚的告诉我们,执业建造师证书和印章不得交给企业保管,这是我们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条款,不用是自己的错,要勇于维权,否则就是知法违法。

解读六:证书和执 业印章的有效期限: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超过三年就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再此接受认定和考核。

解读七:有效期满如何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要记住一点应在有效期前30提出,这一点要切记,如果单位忘记了不能忘记。

解读8:跳槽后如何注册?

第一:要收集与原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书(见第(四))

第二:要与新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第三: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解读九:建造师注册是否对专业有限制?根据第十四条的看法,没有对专业的数量提出限制,这份文件是注册开始对于建造师注册管理的最后一份文件,现在没有提出专业的数量,因此有本事的可以尽情的去考,将十个专业考尽考完。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解读十:不予注册的十一条解读:第(一)、(四)、(五)、(六)、(七)、(十)、(十一)与其它造价和监理的规定类似,不予以解读。

第(二)条,申请在两个或以上的注册的,属于挂靠,是肯定无法注册的,守法的同志要注意了。

第(三)条,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这一点是要按时按要求参加培训的,要记住一点,在与企业的合同中或者挂靠的非法协议中要写明继续教育的培训费用的支付方,可以部分的减轻个人的经济压力.

第(八)条,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因此在工程中,如果担任项理一定要尽心尽责,当然这里是限定项目经理,如果不是项目经理,而是其它的工作人员,只要没有受到法刑事制裁还是没有事情的,可以照常注册。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这一条很重要,即使你有建造师证书,几级几级的都有,但是如果你所在的企业不符合注册要求,你也无法注册,因此要睁大眼睛了。至于注册单位究竟有何要求,随后肯定会发布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预计也会在春节前出台,谨慎注意此项。

第(十)条,想一本证吃遍天的同行们要注意,在65岁之前一定要挣够养老费,否则再出来不光是年轻人不同意了,国家也不允许了,记住是65岁。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解读11: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条件:

第一:如果你与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则相应的证书和印章失效;

第二:如果聘用单位破产、被吊销执照或者被撤回证书的也失效,因此个人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这句话排上了用场,良鸟择木而栖也可以排上用场的,谨慎切记,前途的企业。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解读12:有些单位扣留证书怎么办?

这时可以按第二九条办事,首先挂失,然后申请补办,5天就可以搞定。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解读13:关于禁止挂靠的规定:只能受聘于一家企业。及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解读14:何谓施工项目负责人?这个概念现在还不清晰,但可以理解的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2 一定是施工项目负责人,这些企业必须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这条规定有些绕口。

解读15:施工管理文件的签字与盖章:见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解读16:继续教育:每个注册有效期是3年,每个期限内必须注册,选修课与必修课共120学时,并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具体办法以后还会出台。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解读17:建造师享有的权利:可以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可以加盖执业印章并签字,切记要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执业印章,这是的权利,不用白不用。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解读18:建造师注册开始的时间,根据建设部考试中心公布的时间是2007年在第一个季度,而春节前是肯定不会开始的了,注册办法公布的时间是2007年3月1日,因此我认为3月份是最有可能的时间。因此各位朋友们要积极的联系注册单位在注册开始之后取得更稳定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