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4-09-10 17:29:15 字体放大:  

云南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云南省范围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或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从外省、行业系统转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州、市和省级各行业系统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州市或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辖区内或行业系统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