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造价管理辅导:合同的履行、变更等

2014-05-05 14:05:04 字体放大:  

3.2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主义务的同时,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A.及时通知义务;B.提供必要条件和说明的义务;C.协助义务;D.保密义务。

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①价款或报酬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原价格执行。

②履行地点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③履行期限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④履行方式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按有利于实施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⑤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3.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①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4.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因债务权人分立。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券人增加的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法》的定义,

1)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就是合同的转移。

2)合同变更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

2.合同的转让

1)合同债权(权利)转让

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否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券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合同债务(义务)转移

①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

②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享有;

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①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适用上述债权债务转让;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义务。

③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终止的原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A.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B.合同解除;C.债务相互抵消;D.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E.债权人免除债务;F.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G.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标的物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继续履行。首选方式

②采取补救措施。

③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④违约金。

⑤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1)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  

1)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