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师政策法规: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014-09-10 16:22:38 字体放大:  

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件规定了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2 文件适用于申请资格评审或已获得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对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以下简称CAPEC)的申诉、投诉和争议。也适用于向CAPEC 提出的对已获得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的投诉。

2.术语和定义

1) 申诉:设备监理单位对CAPEC 的决定作出的不满意的正式书面意见。

2) 投诉:与CAPEC、CAPEC 工作人员或设备监理单位有关的不满意的正式书面意见。

3) 争议:设备监理单位与CAPEC 在资格评审程序和资格评审技术问题方面不同意见的口头或书面的表述。

3.申诉

3.1 申诉处理工作组

申诉处理工作组由CAPEC 秘书长从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中授权产生,该成员不应包括来自设备监理单位或与申诉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3.2 申诉的提出

3.2.1 设备监理单位应在接到CAPEC 的决定或措施通知后30 个工作日内向CAPEC 秘书处提出申诉。

3.2.2 申诉应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CAPEC 秘书处。

3.3 申诉处理程序

3.3.1CAPEC 秘书处收到申诉文件后,CAPEC 秘书长应立即将申诉文件提交申诉处理工作组处理。

3.3.2 申诉处理工作组有权采取各种措施获取证据,包括如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等,作出有根据的判断。

3.3.3 申诉处理工作组如认为需要召开听证会议,听证会议需在接到申诉的20 个工作日内举行,并至少提前5 个工作日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

3.3.4 申诉处理工作组和申诉方均有权在不迟于听证会议召开前5 个工作日提出有关的证人姓名、地址和联络方式。

3.4 裁定

3.4.1 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应公正判断,所有成员均受资格评审规则及件的约束。

3.4.2 申诉处理工作组作出对申诉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各方,该裁定具有约束力。

3.4.3 自申诉文件提交到CAPEC 秘书处后6 个月之内,申诉处理工作组必须对申诉作出裁定。

4 投诉

4.1 投诉的提出

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在投诉所涉及事件发生后的30 个工作日内向CAPEC 秘书处提出,投诉人须提供所投诉事件的细节情况、证明材料并签章。一般对匿名投诉不予处理。

4.2 投诉处理程序

4.2.1 对CAPEC、CAPEC 工作人员的投诉,根据投诉文件提供的线索,CAPEC 秘书处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充分了解当事人的信息,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证据,在4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诉人。

4.2.2 向CAPEC 提出的对设备监理单位的投诉,CAPEC 将根据投诉文件的内容和性质,按本规则的4.2.1 条款处理,或将投诉文件转给相关的设备监理单位处理,并要求相关的设备监理单位将处理结果向CAPEC 报告。

5.争议

5.1 争议的提出和处理

5.1.1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提出的争议,一般的,由评审组长与受评审方依据《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 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2002 年第28 号局长令)、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等评审规范协商处理。对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评审组长有权先行决定。受评审方可以通过件规定的程序向CAPEC 提出申诉。

5.1.2 不在资格评审现场提出的争议,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向CAPEC 秘书处提出,秘书处指定有关人员研究。必要时,技术委员会参加研究,秘书处将研究结果通知争议提出人。争议提出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申诉程序向CAPEC 提出申诉。

6 约束规则

6.1 申诉、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对其所涉及到的任何与申诉、投诉有关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

6.2 参与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保持客观公正。

6.3 与申诉、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均应回避该项申诉、投诉的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