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讲解(2)

2015-01-19 10:51:25 字体放大:  

2015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讲解(2)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一、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4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3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2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

(二)考试科目

2006年12月12日,人事部、建设部针对建造师考试,对专业进行了调整,为10个专业类别。

房屋建筑和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矿山和冶炼(土木部分)合并为“矿业工程”;

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合并为“机电工程”;

其余7个类别保留: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一级建造师网校辅导火爆热招中!

相关推荐:

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经济》考点总结汇总

2015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章节重点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