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常考知识点(十一)

2014-08-28 09:39:40 字体放大:  

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常考知识点(十一)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1.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超过诉讼时效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

(5)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