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复习指导12

2014-10-28 17:42:17 字体放大:  

2015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复习指导12

噪声防治对策制订的原则

(1)工业(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噪声防治措施应针对建设项目投产后噪声影响的最大预测值制订,以满足厂界(或场界、边界)和厂界外敏感目标(或声环境功能区)的达标要求。

(2)交通运输类建设项目(如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项目等)的噪声防治措施应针对建设项目不同代表性时段的噪声影响预测值分期制订,以满足声环境功能区及敏感目标功能要求。其中,铁路建设项目的噪声防治措施还应同时满 足铁路边界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3)噪声防治对策必须符合针对性、具体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原则。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该标准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 a类和4 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 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湿地的特征

迄今,最综合性的湿地定义是美国鱼和野生动物管理局的湿地科学家经几年考察之后于1979年采用的。这个定义是在一份题为《美国湿地和深水生境的分类》的报告中提出的,即“湿地是陆生系统和水生系统之间过渡的土地,在这些土地上,水位经常在或接近地表,或为浅水所覆盖”。并进一步阐述到,湿地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

①至少周期性地长有处于优势地位的水生或湿生植物;

②基质以不渗水的有机质土层为主;

③基底非土质,但被水淹没,至少每年植物生长季节保持高水位。

这一定义将湿地视为从陆地到水体的过渡部分。本定义并不强调湿地必须具备三个传统的条件水文、土壤和植被。认为只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上述条件的土地就可称为湿地人们对于具有那三个属性的土地称为湿地,争论不多,而对于把那些处于三个属性边缘的地方名之为湿地,则同意者不多。

1971年,在伊朗建立的《关于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也称拉姆萨尔湿地公约,给出了各国能够接受的广义湿地定义:湿地系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微咸或咸水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水区。

此外,公约第二条第一款明确:

湿地,可包括与湿地毗邻的河岸和海岸地区,以及位于湿地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m的海洋水体。

根据这一规定,公约对湿地的定义延伸的更为广泛,包括河流、湖泊、沿海泻湖、红树林、泥炭地以及珊瑚礁。

此外,湿地还包括人工湿地,如鱼塘、虾塘、农田池塘、灌溉农田、盐池、水库、沙砾矿坑、蓄水池、污水处理场及运河等。

湿地定义的发展反映了人们对湿地认识的演变。湿地概念从“水饱和的土地”逐渐向“湿生态系统”转化。当前普遍认为,湿地是地球上一种重要的生态系统,处于陆地生态系统如森林和草地与水生生态系统如深水湖和海洋之间,是二者之间的过渡带。湿地结合了陆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的属性,但又不同于二者。

湿地的水文条件是湿地属性中的决定性因子是经常处于土壤水分饱和或有浅水层覆盖。湿地与陆生系统的分界在土坡水分饱和范围的边缘;而与深水系统的分界相当于挺水植物可以生长的范围边界,一般定为水深2m处。

水对湿地土壤的发育有深刻的影响。湿地土壤通常称为湿地或水成土。

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

一.有关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

1.1排气筒高度除遵守表3.8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1.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1.3若排气筒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1.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1.5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二.检测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1.1本标准规定排气筒废气、无组织排放和特殊情况下的监测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1.2排气筒废气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1.3无组织排放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1.4特殊情况下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名词术语

1.1恶臭污染物:

1.2臭气浓度:

2.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标准值分级: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标准实施的有关基本规定:共三点。

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工业炉窑: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2.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本标准分三级,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相对应。在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3.时间段的划分:划分两个时段,界线是1997年1月日。

4.烟囱高度的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名词术语

1.1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1.2烟尘排放浓度:

1.3收到基灰分:

1.4过量空气系数

2. 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适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3.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

3.1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3.2本标准中区域的划分指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3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Ⅰ时段指2000年 12月31日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指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一类功能区新建锅炉的规定: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根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功能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

5.烟囱高度的规定:新建的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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