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

2014-09-10 13:51:07 字体放大: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交通造价软件”)的管理,有效发挥计算机软件在工程造价工作中的作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所开发的适用于交通运输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控制价(标底)、投标价、计量支付、新增单价、决算、绩效评价等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核、咨询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四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范围内交通造价软件的评审、管理、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以下简称“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 除交通运输部相关部门统一的标准软件外,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交通造价软件,实行技术评审制度,评审合格后方可推广应用。

第六条 凡用于编制造价文件的交通造价软件应当通过技术评审,取得合格证书及证号。

第七条 申请交通造价软件技术评审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同时取得使用相关计价依据的商业书面授权;

(二)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相关技术标准,数据接口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软件开发完成,并能够顺利完成工程造价计价过程,程序运行稳定,计算过程严密,计算结果准确;

(四)能为软件用户提供全面技术支持,能及时更新或升级。

第八条 技术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向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提出评审申请;

(二)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填写《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软件评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2.软件开发(销售)单位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业绩。

3.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4.软件版权、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软件的使用说明书、开发平台、支持软件、系统要求、安全措施等资料;

6.编制软件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7.提供申请评审的完整交通造价软件二套;

8.三个不同工程类型项目试算打印输出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报表,及对应手工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报表;

9.三个以上试用用户书面意见,包括操作方便性、运行可靠性、计算准确性等方面的说明;

10.其他相关文件。

(三)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在收到评审申请资料一个月之内对交通造价软件的计算规则、数据库的基础数据、软件的编制水平等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开发、销售交通造价软件的;

(二)未取得商业书面授权,擅自使用我省相关计价依据开发交通造价软件的;

(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进行软件开发、销售的;

(四)在组织机构、人员等方面没有能力进行软件售后服务的;

(五)在软件销售与服务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违反其他规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为不合格:

(一)不按照国家、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编制的交通造价软件;

(二)申请资料不真实的;

(三)交通造价软件经评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技术缺陷的。

第十一条 交通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评审过程当中,采用欺骗、伪造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求通过评审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交通造价软件的评审资格。

第十二条 评审合格的交通造价软件在云南交通造价信息网刊上予以公示后,由省交通运输厅颁发评审合格证书及证号。

遗失评审合格证书的,在云南交通造价信息网刊上声明作废后,到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交通造价软件实行年检制度。凡取得评审合格证书的交通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向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提供售后服务情况报告、用户意见、软件存在问题以及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的软件一套。

逾期未报送年检资料的,注销其评审合格证书,1年内不予重新办理登记,不得销售软件。

第十四条 评审通过后的交通造价软件如在设计程序上或相关计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办理技术评审。

第十五条 交通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应当做好软件的数据更新、程序升级和售后服务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其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交通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举办相关造价软件应用培训班,应当向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登记并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对软件中出现重大错误、更新升级不及时、服务承诺不到位的,将酌情取消其评审合格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文件应当注明所使用交通造价软件的评审合格证号,否则编制的造价文件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