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复习讲义5

2014-10-31 17:03:58 字体放大:  

2015年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复习讲义5

五、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

(一)矿山安全的监督

1.矿山安全监督的部门

制定《矿山安全法》时,国家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安全。根据国务院的现行规定,法律中规定的矿山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已不再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由其负责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因此,《矿山安全法》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矿山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7项监督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二)矿山安全的管理

1.矿山安全管理的部门

制定《矿山安全法》的当时,各级人民政府都有专设的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如煤炭、石油、冶金、建材等部门。1998年以后,国务院撤销了这些专业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也进行了机构改革,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变化较大且不统一。不论机构如何变化,只要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就应当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管理职责。

2.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6项管理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